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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不得主动将艾滋病结果告诉配偶,那婚检的意义在哪? 湖北一位妇产科主治医生,两

医生不得主动将艾滋病结果告诉配偶,那婚检的意义在哪?
湖北一位妇产科主治医生,两个月前遇到一个真实案例。一位女性在婚检时查出艾滋病毒阳性,首诊医生按规定上报疾控中心,疾控把结果告知本人。女方当场哀求医生说“千万不能告诉我对象”,医生照做了。结果前段时间,男方被查出感染,直接跑到卫健委投诉,这名医生被停职待业。而就在一年前,同样一位女性婚检确诊,另一位医生在疾控告知本人之后又主动告知了男方,两人婚没结成,女方持续投诉,医生被停职三个月,最终辞职。
广东某妇幼保健院一名医务人员,曾在批量婚检人群中筛查出一位携带病毒的男性患者,拨通电话后对方异常平静,说疾控中心早就告诉他了,这次就是做个婚检应付一下,这属于他的隐私,希望医生不要告诉他女朋友。最后一次沟通中,这位男士明确表示,谁敢透露他的隐私就让谁好看。
一个选择沉默医生被停职,一个选择开口医生也被停职;女患者哀求保密,男患者直接威胁。告知之后可能面临投诉和处分,不告知又可能眼睁睁看着另一个人被感染,医生的职业生命就这么被夹在保密义务和救人本能之间。这不是隐私权与健康权的简单取舍,而是一套让执行者怎么选都难受、让隐瞒者毫发无伤、让不知情的伴侣拿健康买单的制度安排。
病毒携带者把感染事实瞒着伴侣,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隐私讨论的范畴。当一个人的选择可能直接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时,隐私权的边界就应该重新审视。把话说给那一个人听和把话贴到公告栏上给人看,传播的范围和后果完全不同,来婚检的两个人之间通气,跟满世界宣扬根本是两回事。
国家现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里面有这么一条,感染了病毒的人有义务把实情告诉与自己发生过关系的人,这是写在纸面上的规定。但这一条在实际操作中缺乏配套的约束机制,不告知并不会触发任何法律后果。而关于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感染者信息的规定,在执行层面被严格适用。两条规定叠加之后,医生在临床中面临的情形是,知道真相但不能自行决定说还是不说,说了可能有麻烦不说也可能出事。另外民法也给了补救手段,另一半要是被蒙在鼓里结了婚,事后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就有过男方瞒了整整十年、女方得知后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并被法院支持的判例。
可问题在于婚姻可以推倒重来,但健康一旦被毁就回不去了。这条法律管的是出了事之后怎么收场,而真正要命的告知环节恰恰处在法律的盲区里,这段空白期才是最大的风险所在。再说刑事层面的认定,如果一个人明知自己携带病毒,故意不做防护和伴侣发生关系导致对方感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会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中的重伤标准,量刑起点就是三年。一个可能在事后被追究刑责的行为,在事前告知这个环节却缺乏相应的操作依据,医生处于两难。
地方层面已经在尝试往前走,云南率先规定感染者和病人不告知配偶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广西跟进设了一个月缓冲期,逾期不告知的疾控可以介入。凉山也有类似规定。这些地方探索正在形成经验,但在此类规定覆盖到更多地方之前,还有多少人要面临被蒙在鼓里的风险。
隐私不是护身符,你怕失去他就选择让他可能失去命,这个选择本身就站不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