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器》同为律师,为什么陆则铭自己能赚大钱,却还要养活袁亦方?
80‑90年代,律师制度刚刚恢复,律师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办法律顾问处,拿固定工资,属于体制内人员,国家兜底。一类是合伙制社会律所:可以接商业大案赚大钱,也可以办公益案子,盈亏自负 。
王本善、李乡所在的南余县法律顾问处属于前者。
袁亦方、陆则铭的大方律师事务所属于后者,自负盈亏,没有国家兜底。如果没有陆则铭创收,袁亦方的律所在经济上就无法运转了。
不是袁亦方没有挣钱的能力,也不是陆则铭业务能力高于袁亦方,而是两个人接案选择、经营思路、性格定位完全错开,形成互补分工。
袁亦方业务能力极强,以他的专业能力,想要赚钱完全可以,只是他主动拒绝商业案,放弃赚钱的机会。他专接不赚钱,甚至倒贴的案子。他优先接蒙冤者、穷人、弱势群体的刑事冤案。很多案子一分律师费不收,自己还要掏差旅费、车马费。
袁亦方接案的标准是:有些案子一分钱不给也要接,有些案子给再多钱也不能接。他接的案子往往社会影响力大,道义重,但没有收入,纯消耗人力财力。只靠接这类案子,律所房租、人员工资根本撑不住。
陆则铭负责商业化创收,托住整个律所生存,让师父可以安心做理想主义的案子。他主动接商事、大额经济纠纷等收费案。
80~90年代市场经济兴起,专业律师不多,企业合同、经济纠纷、大额民事,代理费却很高。陆则铭擅长人情周旋、商务谈判,专门拿下这类付费大客户,赚取高额律师费。他赚到的钱,用来支付律所的房租、费用,补贴袁亦方免费代理的案件开销。
袁亦方是纯粹理想主义者,他考虑问题是个案的正义,不考虑律所生存经营。
陆则铭追随袁亦方做律师,他们的精神是相通的。但他更看懂了一件事:理想是很贵的,正义不能只靠一腔热血。陆则铭不是贪图钱财,他是去赚世俗的钱,换得师父袁亦方不用为生计妥协,不用为了糊口被迫接违心的案子。
陆则铭负责活下去,袁亦方负责做正义,师徒两人互相成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律所形式也在不断变化。1988年起试点合作所,90年代兴起合伙所,2000年国办所大规模脱钩改制,2008年合作制正式从法律上取消,今天只剩:国资所、合伙所、个人所 。
如今,大城市已经没有国资所,仅少数律师稀缺的县域还保留少量国家出资的国资所,职能也以法律援助为主。
正如袁亦方所说:律师制度的存在就是为最大限度地防止错案。我们不光是为当事人坚守,也是为法律坚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