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午,关于“7.13”交通纠纷复核结论的特快专递送来了,维持了“原判”。对这种复核判定结果,我不是没有想到,只是对它依据的“清楚事实”越发莫名其妙。国家交通法规和山东省有关法规中对车距、车速违规都没有量化标准,不知交警同志凭什么说我车对几十米外那辆连个轻刹车都懒得操作的丰田车构成了妨碍通行的“事实”?事实怎么可以毫无根据地随意罗列呢?真正的事实是:那辆丰田车只需像正常车辆那样看到前方较远处有车辆在转弯时,或早或晚轻刹一下车(它变道前速度较慢,自始至终都有轻松刹车的机会),所有车辆就都可以顺利通行了;是这辆丰田车的司机把一件平常简单的事情人为搞复杂了。我总不能把早已经开到路中间的车辆再倒回去吧?若这样,那才叫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了。总之,如果不是丰田车司机完全不合常理的怪异操作,这本来就是一件根本不存在的事故。最后,正如我在复核申请书中所说:这种情况只有两种可能:一是丰田车司机驾驶技术极差且严重走神,二是丰田车司机想造成车辆连环相撞的碰瓷效果。不知这些交警想过没有,如果不是我采取了这种谨慎驾驶的操作,我车很可能会同突然加速冲到左车道的丰田车碰撞,甚至造成三车相撞的惨剧。我怀疑后者正是丰田车司机及其幕后操纵者所要的结果。有些事明天再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