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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隐私权和配偶健康权不该是二选一# 】8月20日,#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得告知

【#患者隐私权和配偶健康权不该是二选一# 】8月20日,#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得告知配偶#登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发帖称,“为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请本院医生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将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其配偶以及家属。”

网友纷纷表示不理解,“不用告知的话,婚检的意义是什么?”

《奇葩说》辩手罗淼发文称,“生命健康权高于隐私权,这个规定并不合理。饭店厨子尚且要求健康证且公开,亲密关系中重大致命传染病风险不该一刀切。”

三甲医院医生、科普博主20日发文称,关于这个问题,过一段时间就会被人拿出来说一说,很多人都不能理解为什么这么做,但是没办法,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还有人疑惑了,既然像HIV这样的结果,或者婚检做了传染病检查的结果不能告诉配偶,那这个婚检还有什么意义呢?

其实吧,医生不能主动告诉你对方有HIV,但你可以要求配偶给你看报告呀,如果对方不给看、含糊其辞、转移话题,那么就要提高警惕了。

另外,医生也会叮嘱患者要主动告知配偶(杏伴侣),至于Ta是否告知,这就不是医生能管的事情了。不过传染病防治法里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传染病”,如果对方明知道自己有病还故意传播,那也是违法的。

全国性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医生有保密义务,患者有告知义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同时明确,感染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这是“告知义务”,落在感染者自己身上。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病史等身份信息。

这是“保密义务”,约束的是医院、疾控等知情方。

再配合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将感染事实告知患者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告知其监护人)。

一句话:“保护隐私”不等于“纵容隐瞒”,法律把“主动告知”的责任,交到了最该承担的人手里。

配偶隐瞒艾滋怎么办?可起诉撤销婚姻

如果对方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另一方并不是只能“认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艾滋病,属于影响结婚和生育的重大疾病。多地法院已有判例:一方婚前隐瞒病史,另一方起诉撤销婚姻,法院依法支持。

婚姻被撤销,后果是“自始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同居期间财产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隐瞒的一方,不仅要“打回原点”,还可能赔钱。

隐瞒导致传染,要负刑事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发布的司法解释(法释〔2017〕13号第十二条):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重伤,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的,同样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需要特别说明:法律打击的是“明知 + 故意不防护 + 致人感染”的恶意行为,绝不是要歧视、排斥艾滋病感染者。感染者的正常生活、就业、婚姻等合法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走在前面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第五十七条规定:感染者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11月30日通过的《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感染者应及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代为告知;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感染者应在一个月内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否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感染者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否则疾控机构有权告知。

从全国性的法规来看,如果仅是不告知、未发生无保护性行为,目前主要依赖患者自觉履行,缺乏直接的惩戒机制。

针对此事的关注虽不是首次,但一次又一次的公众讨论恰恰证明了网友们的担忧需要被听见。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当然重要,但配偶的健康权同样需要被保护。从地方性法规的实践能看出,患者隐私权和配偶健康权,不是只能二选一。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刘晓青建议:修订《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强化检测与告知机制。建议明确感染者在确诊后1个月内负有告知配偶的法定义务,并建立相应责任追究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在确证阳性时,应进行书面签字告知,明确其告知义务。对于逾期未履行告知义务者,疾控或医疗机构有权将其感染情况告知配偶,以保障配偶的健康权益。对恶意隐瞒造成传播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拓展至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婚检、入职体检、老年体检等场景,由体检机构负责结果告知和转介服务。#艾滋病 配偶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