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离婚后去国外工作,积攒了不少积蓄,谈了个女友对方一直觊觎男子的财产,俩人相处期间男子感觉跟女子生活很压抑,她想尽办法要把男子的积蓄占为己有,还让男子录制了视频,内容是自愿将钱款都交给她。男子不堪其扰精神崩溃,后来将30万元转给了女友后,男子就做傻事离开了人世。男子有个儿子,给他整理遗物时,才发现父亲的委屈。
因为有这个视频存在,也没有证据证明男子是被胁迫拍摄,也没法跟女友争论个对错,只能认栽。
(红星新闻,8月22日报道)
要说一男子方某,在跟妻子离婚之后,一直是一个人居住生活。
方某长期在国外工作,也积攒了不少的资产。
回国之后,方某认识了一个女子吴某,就跟其谈恋爱。
可这个吴某,得知方某在国外发展,现在也离婚了,单身一个人,就一直想要精神控制他,主要还是想要得到他的钱财。
方某自己也很崩溃,跟吴某谈恋爱之后,并没有感到幸福,只有无尽的矛盾在。
二人相处期间,最大的矛盾点就在于,吴某一直要求他给钱她,国外辛苦挣的钱,全都要归她那边去管。
为了能够相处下去,为了维系关系,方某很无奈,只能将钱交到吴某那边去保管。
可方某自己却陷入了无尽的痛苦中,这段关系,让他也无法割舍,想要分手,也很无奈,一直还要被吴某纠缠、精神控制、无法摆脱。
后来有一天,面对女友的纠缠,一直要钱,无奈方某只能自己录制了一个视频。
视频的内容就是:方某他是自愿将手里的钱,交付给吴某,无偿赠送给她。
这种视频,更加像是一种临终托付。
但是视频的内容,跟方某自己平时记事本里写的内容,又完全不一致啊,这就非常令人费解了。
总之,后来有一天,方某真的将名下30万元的存款,转给了女友吴某。
直到有一天,方某实在是压抑的很,就在钱转给了女友之后,方某就做了傻事,离开了人世间。
方某还有一个儿子,这是他唯一法定的继承人。
方先生回来给父亲处理后事,再给父亲处理手机的时候,无意间看到父亲的聊天记录。
父亲方某自己控诉:他长期被吴某精神控制,饱受折磨,国外辛苦挣回来的钱,全都交给了吴某,她就是这样强势的人。
听到这话,儿子方先生非常生气、气愤,就把吴某给上诉了,要求她偿还这30万元。
另外,方先生还认为,吴某跟父亲在恋爱期间,违背了诚信原则,违背了良俗,以不当的行为损害了父亲身心健康,最后导致父亲离世。
吴某则表示:她接受的30万元,是方某自愿赠与的,并非自己强迫要过来的。另外方某就是自己做傻事离世的,跟自己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相关部门审理之后,做出如下认定:
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方某离世跟吴某存在联系,另外方某自己录制视频主动赠与了财物,事实依据也存在,最后驳回了方某的诉求,吴某不需要返还这30万元。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男子在离婚之后,属于单身状态,对于自身个人的财产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向女友转账了30万元,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当男子将款项交付之后,赠与原则上就已经生效,赠与人本人也不能任意撤销。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赠与的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良俗。
本案中的男女双方,都是单身的成年人,都是在自愿的恋爱期间,互相赠与财物的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跟良俗,不存在天然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148条(欺诈)、第150条(胁迫)等规定:一方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方式,利用对方处于危险困顿的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下,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略显公平的,受损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而本案中男子录制的视频,属于法定的视听资料证据,如果男子在录制视频的时候,神志清醒,明确表达自愿赠与的款项,无需附加条件。
所以,真实表达了意思,就是赠与生效的核心证据。
信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