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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陕西西安,男子给77岁脑出血昏迷的母亲转院后,打开从上家医院带回的物

“冤不冤?”陕西西安,男子给77岁脑出血昏迷的母亲转院后,打开从上家医院带回的物品,发现里面竟有2瓶农药,还漏液了,其中一瓶是敌敌畏。男子找上家医院质问:你们EICU工作人员给我母亲打包的个人物品,怎么混入农药?医院调出监控,发现是服毒患者家属放进袋子里的,让男子起诉该家属。男子算了损失有3000多元,找到对方家属协商赔偿,结果,加上微信没说几句,就被对方拉黑。警方介入调解以失败告终,男子想知道这事究竟是谁的责任?


陈先生的老母亲,今年77岁,突发脑出血紧急送医。前前后后治了20多天,老人生命体征总算稳住了,就是还昏迷着、离不开呼吸机,医生评估后通知可以转院做康复治疗了。

因为EICU重症病房家属不让进,老人所有的药品、呼吸机管路、营养液、奶粉还有生活用品,全是护士统一收拾、统一装袋,完完整整放在病房门口,等着家属带走。

一切收拾妥当,救护车先拉着老人转去新医院,陈先生留在老医院办出院手续。

等他赶到新医院,一家人拆开黑色物品袋准备整理母亲的东西时,瞬间懵圈。

一股子呛鼻子的刺鼻怪味直冲脑门,所有药盒、生活用品摸上去黏糊糊的。

一开始陈先生一家人还傻呵呵以为是医院消毒水味道,忍着难闻的气味儿挨个擦拭整理。结果翻到最后,吓出一身冷汗。

那袋子底下居然装着两瓶剧毒农药,一瓶敌敌畏、一瓶草甘膦,瓶身漏液,把整整二十多件救命药、医用管路、奶粉全部污染了。

其中光一盒专用特效药就2360块,再加600块的呼吸管路,大约损失3000多块钱,这些污染的物品可都是老人后续续命、康复的刚需物资。

按理说医院整理的私人物品,那绝对是干净安全的,谁能想到能藏着致命农药?

这下完了,治病东西被农药污染,彻底没法用了!

陈先生当场找医院讨说法,院方调取监控终于还原了真相。

事发当天,EICU收了个服毒自杀的患者,家属带农药过来配合诊疗。

看完之后医生嫌味道太大,让家属带走别放在病房。

结果,家属想扔楼道垃圾桶,可保洁不让扔、同时也不收。

于是,这名家属瞅见门口靠墙放着鼓鼓囊囊的黑色塑料袋,误以为是保洁收的垃圾,随手就把两瓶剧毒农药扔了进去!

谁能想到,这鼓鼓的黑袋子,是护士刚给陈先生女士装好的私人物品给了陈先生的姐姐。姐姐当时就把这黑色袋子放在EICU门口墙边了。偏巧,那喝农药的家属把这袋子当垃圾袋,就将两瓶农药扔了进去。

事儿查清之后,陈先生更来气了。

一开始医院承认自己管理有漏洞,愿意协商赔偿。

转头查完监控直接不认了,说农药是别人家属扔的,跟医院没关系,让陈先生直接起诉对方家属。

后续警方介入调解,扔农药的家属只愿意赔1000块,远远不够三千多的实际损失。

陈先生后来妥协答应赔1000块钱了事,结果刚加上另一方家属微信后,才说了几句,直接被拉黑了,可给他气坏了。

陈先生咽不下这口气,他认为医院有责任,整件事暴露的漏洞太致命了!

EICU是啥地方?全是重症病人、救命物资的高危管控区域。

剧毒农药能随便在楼道流转,无人看管、无人处置。

患者交由医院代管的私人物品,没人看护、随便让人乱投杂物,这管理漏洞简直太大。

陈先生就想知道,这件事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第一,投农药家属是直接过错方,应要负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家属明知敌敌畏是剧毒、气味刺鼻,被保洁禁止丢弃后,不核实袋子用途,随手扔进陌生包裹,粗心过失直接造成药品、耗材全部报废,是造成陈先生财产损失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医院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ICU是封闭重症病区,医院全权代管患者私人物品,同时接诊服毒患者、接触剧毒农药,却没有规范回收、统一处置危险毒物,任由家属带剧毒农药在楼道乱丢弃。

病区管理、危险品管控、物品交接全有漏洞,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绝对不能以“别人扔的”免责。

第三,陈先生家属存在一定过错

家属无法进入EICU,全程由医院工作人员打包物品,但是,工作人员将物品交给陈先生姐姐,姐姐随手放在EICU门口墙边没有妥善收好,也是有一定过错的。

目前,医院建议陈先生去起诉服毒的家属,而对方家属只认一半损失,如果陈先生不同意就让他起诉。

警方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建议走诉讼途径。

有网友说,护士已经把物品交给家属了,是家属把物品放门口外面墙边,然后其他患者家属误把敌敌畏放袋子里,这三方都有责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