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谁说理去?”员工帮店长累计打考勤卡39次,谁知竟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员工感到十分委屈,称店长是他的顶头上司,店长让帮打卡,自己怎么能拒绝?但公司并未认可员工的说辞,认为员工明知代打考勤违法,仍要为之,具备主观恶意,开除没有问题。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员工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9393.08元。
据悉,这名员工穆某是涉事门店的副经理,与店长宋某属于上下级关系。
2025年8月1日开始,宋某就经常迟到早退,但公司要求所有门店员工必须打考勤卡,如果不打卡,则视为旷工。
宋某为了瞒过公司的监管,就多准备了一部手机放在门店,自己继续迟到早退,然后让穆某帮忙打卡。
由于是顶头上司的要求,而且也没什么大事,所以穆某就答应了下来,一直10月19日,每天都给宋某打考勤卡,累计39次。
然而穆某代为打卡的行为很快就被公司的监管人员发现,公司高层对此十分气愤,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穆某冒签考勤记录或代他人考勤的双方,均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因此,公司在12月15日给穆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穆某不服气,认为代宋某打考勤是宋某指派的工作任务,要开除也是开除宋某,凭什么开除自己,于是穆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显示,公司的开除行为违法,应当赔偿穆某的损失。
公司不认可劳动仲裁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穆某增加了一项理由,除了宋某是顶头上司,帮打卡是指派的任务外,穆某还认为公司的监管部门明知考勤异常,却一直没有提醒、制止,说明公司监管部门不作为,公司也有过错,不该把所有责任都推到自己身上。
公司一方则坚持,《员工手册》已经明确告知代打卡属于严重违纪,穆某作为副经理,完全清楚这条制度,多次代打卡破坏考勤秩序,按照制度开除合理合法。
那法院怎么判?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法院经调查发现,《员工手册》的制定经过民主程序,且已经对全体员工进行了相关培训,所以对全体员工均适用。
《员工手册》中载明:冒签考勤、帮其他人代打卡,打卡人和被代打卡的双方,都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穆某作为门店副经理,且接受过《员工手册》的赔偿,其不可能不知道冒签考勤和代他人打考勤卡,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既然穆某明知故犯,那公司依规开除穆某就没有问题,况且开除决定已经通知过工会,得到了批准。
因此,法院认为公司无需向穆某作出任何赔偿。
穆某不服,质疑领导下达的任务,难道员工能拒绝吗?之后,穆某提起了上诉。
其实从法律层面来讲,员工并不是要无条件服从上级所有指令。面对明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甚至违法的指令,劳动者可以拒绝执行。
二审法官认为,穆某在岗多年,对代打卡属于严重违纪这件事心知肚明。其明知道代打卡是违规行为,仍代宋某连续打了39次考勤卡,早已不属于正常完成本职工作。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穆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最后,很多人认为,职场上下级关系摆在那里,直接硬刚拒绝领导,现实里确实需要勇气,很多人怕穿小鞋、怕影响晋升,不敢说“不”字。
但法律的逻辑和职场人情是两码事,制度已经白纸黑字写清楚后,那宋某让其代为打卡,穆某都可以选择拒绝,可他连续几十次选择妥协,那就要承担相应的代价。
这个案例也同时提醒企业管理者,不能只拿制度处罚基层执行的员工,对于下达违规指令的上级领导,同样不能放过。
如果只处罚听命令的下属,不去追责发号施令的管理者,本身也是管理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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