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犯罪常见罪名一览表(11大类·2026版)
说明:本表为普法整理,涵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相关高频罪名,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适用以刑法及司法解释为准。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294条第1款,针对发起、策划、统筹黑社会性质组织,确立组织规则、指挥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核心人员。
2.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分为积极参加、一般参加。积极参加指多次参与、发挥较大作用;一般参加指受裹挟参与,作用较小。
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刑法第294条第2款。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无需已经实施大量犯罪,只要实施发展成员行为即可构罪。
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294条第3款。主体限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指通风报信、隐匿毁灭证据;纵容指不依法履行职责,放任黑社会组织实施违法犯罪。
四、暴力胁迫类犯罪(黑恶势力高频实施)
1. 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报复伤害他人,致人轻伤、重伤、死亡。
2. 故意杀人罪。
3. 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追逐辱骂、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恶势力最常见罪名。
4. 聚众斗殴罪:纠集多人相互殴斗,破坏公共秩序。
5. 非法拘禁罪:常见于讨债、打压对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五、敲诈勒索类
敲诈勒索罪: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套路讨债、收取保护费、恶意施压索赔多触本罪。
六、侵财与经济犯罪
1. 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
2. 诈骗罪:虚构事实骗取钱财,套路贷领域高发。
3. 强迫交易罪: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常见于工程、砂石、农贸、客运行业垄断。
4. 非法经营罪:无资质放贷、垄断经营、违规开展行业业务。
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
1. 赌博罪 / 开设赌场罪:组织赌博、开设赌场,黑恶势力重要敛财渠道。
2. 妨害公务罪:暴力、威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3.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纠集人员闹事,干扰企业经营、政府办公。
八、“套路贷”关联罪名
套路贷往往不是单一罪名,一个案件可同时触犯多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
重点:以借贷为名,制造虚假流水、恶意垒高债务、暴力软暴力讨债,属于典型套路贷犯罪模式。
九、软暴力相关关联罪名
软暴力: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非暴力手段。
可触发: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即便没有动手打人,依然可以定罪。
十、虚假诉讼类
虚假诉讼罪:捏造民事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司法手段侵占他人财产。黑恶势力常用虚假调解、虚假仲裁实现不法利益。
十一、涉黑涉恶下游配套罪名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转移、洗白黑恶犯罪收益。
2.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销毁作案证据、伪造材料帮助组织成员逃避追责。
实务提示
1.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
- 黑社会性质组织:满足法定四大特征,层级稳定、经济实力强、严重破坏区域社会秩序。
- 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在一定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但尚未形成黑社会组织。
2. 黑恶案件经常一人触犯多个罪名,依法数罪并罚。
3. 认定要严格依照刑法、两高两部扫黑除恶相关指导意见,防止扩大化认定。
除恶新规 涉黑恶势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