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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一对姐妹找不到父亲的海葬资料,没办法继承房产,愁坏了!姐妹俩在母亲去世

浙江宁波,一对姐妹找不到父亲的海葬资料,没办法继承房产,愁坏了!姐妹俩在母亲去世后要继承房产,却遇到了一个拦路虎,拿不出父亲的骨灰撒海证明,难以证实父亲无在世继承权、无其他继承主体,搞得隔置多年的房子过不了户。目前,姐妹俩又开始为此事奔波,四处寻找可以补齐的相关资料!

(来源:南方都市报8月22日报道)

这事说要从多年前的事情说起!

有一对夫妻生育了两个女儿,日子过得有滋有味,还拥有自家的房产。

女儿懂事,父母恩爱,让这个家庭充满了更多温馨,周围人也羡慕不已。

天有不测风云,作为家庭顶梁柱的父亲突然发生意外,他认为自己时日不多了,就提前安排后事。

临终前,这位父亲告诉家属,不要土葬,不要火葬,一定要海葬,愿自己与大海融为一体。

家属听了之后,就遵照其遗愿,强压悲痛的心情,在当地办理了海葬手续,然后将骨灰撒入了大海。

然而,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家人不小心弄丢了父亲的骨灰撒海证明,一下子闯了大麻烦。

发现海葬资料遗失后,家人也积极地去补办原始证明,但是一直没有补办成功。

过了些年,母亲也离世了,家中没有儿子,姐妹俩成了合法的财产继承人。

她们把母亲的后事处理完毕,就开始处理财产的继承问题,尤其是母亲名下房子需要过户到姐妹俩的名下。

本以为可以顺利地继承房产,没料到步步维艰,阻碍事由让她们束手无策。

原来,姐妹俩一起去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却被告知需提供祖辈、父辈等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也就是说,通过所有亡者的证明资料,从而理清全部继承关系,目的是为了排除其他继承权争议。

因为父亲属于法定前置继承关系核查的关键人员,只有提供殡葬终结证明,才可以证实父亲有没有在世继承权,以及有没有其他继承主体。

与土葬、火葬完全不同,海葬无墓地、无骨灰留存,也没有传统的殡葬台账补办渠道。

正因为这样,姐妹俩人无法完成继承材料核验,房产继承过户手续一直被搁置,弄得两个人都很头疼。

由于房子没过户,姐妹俩也消停不下来,屡次奔走于殡葬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但都以材料达不到官方核验标准而失败。

当前,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姐妹俩终于看到了希望。

通过完善佐证材料,走了特殊核验流程,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补齐手续,顺利地完成房产继承,过户到了二人名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房产继承过户的材料核验法定依据: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继承过户实行严格的材料实质核验制度,想要继承逝者房产,必须逐层理清所有亲属的生存、死亡状态。

在该事件中,父亲作为母亲的配偶,属于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父亲先离世,其名下潜在继承权会自动灭失。

只有用殡葬证明佐证这一事实,才能彻底闭环继承关系,排除他人继承权争议,这是不动产登记的法定硬性要求。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继承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母亲去世后,其房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祖辈)。

因父亲、祖辈均已离世,姐妹二人才是唯一合法继承人。

在行政核验层面,必须以书面官方证明为依据,缺失海葬证明,就无法证实父亲无继承资格,直接导致继承流程卡死。

从本质上讲,海葬证明是合法殡葬终结、人员死亡事实佐证材料,和火葬证、死亡医学证明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海葬无实体墓葬、留存信息特殊,原始证明遗失后,无法像其他证明一样随时补办,这也是导致此类继承纠纷的核心特殊性。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