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5岁小女孩观看机器人表演,却直接被踢倒了!小女孩牙齿掉了4颗,嘴唇缝合后还有可能留疤,可是9个月过去了,还是没得到满意的赔偿,各方都有自己的说法,却没有让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如今小姑娘身体和心理都还没恢复,后续怎么办?
8月24日,齐鲁壹点发布了这则消息。
这小孩才5岁,还在上幼儿园,这次是参加园里的研学活动,去了科技馆。
本是开开心心的去,以为能涨见识,结果却无辜受了伤!
当时是机器人表演,孩子们围在外面,好奇地观看。
可谁知道,他却突然冲到小女孩这边,一个踢腿动作,小女孩被踢倒了。
这一下子摔得还很重,孩子嘴唇破了,牙齿也掉。
一时间大家吓了一跳,赶紧围上来看,带孩子去治。
孩子嘴唇缝了3针,后续不能保证完全不留疤痕,牙齿陆陆续续掉了4颗,以后恒牙能不能长出来还不好说,不知道后续怎样。
之后长达九个月的时间,孩子吃饭受到了很大影响,很多时候吃流食。
就这样还会发炎,一个不小心还会发烧。
除了身体的变化,最重要的是孩子的心理。
以前活泼爱笑,现在沉默寡言。
但孩子都这样了,各方说是协调了9个月,却没给到家长满意的赔偿方案。
家长考虑到后续的治疗,打算要15万。
但是几方各说各话,就是达不成一致。
科技馆说当时是演练,而且已经把场地签给了服务方,他们负责设备,意思是这样就没法直接赔。
服务方又说已经付了治疗的钱,后续不知道具体会怎样去治,现在愿意再给2万。
幼儿园又说这件事还得大家一起商量,现在定不了。
拖来拖去,九个月过去了,还是没结果。
这事其实三方都有责任,一个都跑不了。
先说科技馆。孩子是在这里受伤的,不是一句签了服务合同就能完事的。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人家孩子和家长管什么你跟谁签了什么协议,那是你们内部的事情。孩子在这个场地受了伤,就找你啊!至于你和其他人的事情,你自己解决就行了,跟家长和孩子有什么关系?
就该积极赔偿,事后再去对接跟服务方的合作,该怎么办怎么办。
再说幼儿园。家长把孩子送去,他们带着孩子出来,还受了伤,那得负责啊。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很显然,当时并没有人在孩子周围看顾和保护,根本没尽到职责,就是存在侵权。
这事不难处理,只需要拿出解决问题的态度,跟家长好好协商就是了。
孩子是未来的希望,不应该白白受这个伤,积极处理,帮孩子尽快好转才是正理。
其次,机器人也是朝阳行业,在探索过程中存在问题不可避免,但出现问题就得解决问题,好好吸取教训,下次做好安全距离测算和防护措施,才能让大家更放心接纳。
所以不管怎么说,各方都应该正面问题,尽快解决才对,你说是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