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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香港股市资本市场 「香港證監會撤銷陳子建的牌照及禁止他重投業界十年..

香港证监会香港股市资本市场 「香港證監會撤銷陳子建的牌照及禁止他重投業界十年..」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撤銷嘉騰證券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嘉騰)前負責人員陳子建(男)的牌照及其作為負責人員的核准,原因是他在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間(有關期間)粉飾嘉騰的財政資源。證監會亦禁止他重投業界,為期十年,由2026年8月24日起至2036年8月23日止(註1及2)。

香港證監會經調查後採取上述紀律行動。調查發現在有關期間,陳促使嘉騰粉飾其速動資金,並在向證監會呈交的15份財務申報表中,就該公司的月終速動資金狀況提供虛假及/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從而造成嘉騰符合《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財政資源規則》)下速動資金規定的假象(註3)。

在每份由陳以嘉騰負責人員身分簽署及呈交的15份財務申報表中,嘉騰均表示其速動資金超逾規定水平。然而,證監會發現,該等財務申報表內的速動資金計算表計入了由陳或其關連公司所開出的15張支票的款額。雖然該等支票是於月終或之前存入嘉騰的銀行帳戶,但在數天後及在財務申報表呈交予證監會之前,該等支票均無法兌現。假如將該等無法兌現的支票所代表的款額從速動資金的計算中剔除,嘉騰於每個有關申報月份終結時便未能符合規定速動資金的要求。

此外,儘管嘉騰在有關期間內的20個月中,出現介乎731,000元至3,473,000元的速動資金短欠數額,但該公司卻沒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財政資源規則》所規定,通知證監會(註4)。

香港證監會認為,嘉騰的行為是在陳的同意或縱容下發生的,並應視為他的失當行為。陳的行為亦使其繼續持牌的適當人選資格受到嚴重質疑(註5)。

證監會在決定對陳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

《財政資源規則》是維護市場投資者利益的重要法定保障措施;嘉騰粉飾其速動資金狀況的行為性質嚴重,等同藐視《財政資源規則》制度,令證監會無法評估其財務穩健狀況;陳對嘉騰粉飾活動及長時間未能維持規定速動資金一事,負有直接責任;陳的行為屬蓄意,使其誠信及操守受到質疑;在財務申報表中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屬嚴重失當行為;嘉騰在有關期間內並無任何活躍客戶,亦沒有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及陳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方面表現合作。

備註:

1.陳在2013年1月24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隸屬於嘉騰,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核准就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擔任其負責人員。自2023年7月11日起,陳隸屬於順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並獲核准就第1類、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受規管活動擔任其負責人員。

2.嘉騰(前稱領譽環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分別自2020年8月3日及2013年1月24日起,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及第9類受規管活動。該公司亦曾在2013年1月24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間,獲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嘉騰在有關期間內沒有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該公司已向證監會申請自願撤銷其牌照。

3.《財政資源規則》第4條及第6條規定,持牌法團須時刻維持最低數額的規定速動資金。嘉騰在有關期間內須維持300萬元的最低規定速動資金。

4.《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46(1)條規定,當持牌法團察覺本身無能力維持《財政資源規則》所指明的財政資源時,則該法團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證監會。《財政資源規則》第55(1)條亦規定,如持牌法團察覺其速動資金跌至低於規定水平的120%,則該法團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但無論如何須於察覺有該情況後的一個營業日之內)通知證監會。

5.《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3(2)(a)條訂明,如某中介人因作出某行為,而屬犯或曾在任何時間屬犯失當行為,而該行為是在以該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或參與該法團的業務的管理的人身分行事的另一人的同意或縱容下發生,或是可歸因於該另一人的怠忽的,則該行為亦視為該另一人的失當行為。

(來源:香港證監會)2026年8月24日香港法律香港法治房地产香港房地产金融股票股市银行财经 .. 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