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3月,军队实行行政等级制度。1955年10月,首次实行军衔制就是参照1952年的评级为标准。
1951年底,军委会下发评级指示,1952年4月全面展开,当年秋季基本完成。
评级是由总干部部组织、罗帅主持。评级依据:德、才、资,以德才为主。等级设置为9等21级。
一等:军委主席、副主席、总司令级
二等:大军区司令员级、军委委员级
三等:正兵团级、副兵团级、准兵团级
. 四等:正军级、副军级、准军级
. 五等:正师级、副师级、准师级
六等:正团级、副团级、准团级
七等:正营级、副营级
八等:正连级、副连级
九等:正排级、副排级
1952年3月1日;评级结果直接作为1955年大授衔参考标准。
军队级别属于个人身份待遇等级,和职务可以不完全一致;决定津贴、住房、医疗等待遇;不对外佩戴标识,没有军衔称谓。比如同样担任军长,有人评正军级、有人可能是副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