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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义乌,男子花110万买了辆奔驰,刚开了三个月一头撞上了树,男子当时就晕了过去

金华义乌,男子花110万买了辆奔驰,刚开了三个月一头撞上了树,男子当时就晕了过去,车子发动机底壳和水箱这些都坏了。男子想走全损险,可保险公司不同意,非说能修好,并让合作的4S店拆车定损,可男子不同意拆车。双方僵持了40多天,仍然没有个定论。

男子花了110万买了一辆奔驰,开了大约三个月就出了事故。他驾车冲上了一棵树,冲击力太强,男子当时就晕了过去。

事后男子回顾,自己可能是因为疲劳,或者是开小差,才不小心出了车祸。幸好人没有受伤,但车子被撞的严重受损。

男子仔细检查了车子,车头已经撞得变了形。他想着自己的车投了保,保险公司应该会赔,毕竟车子一年的保费要花销1万多,不可能不负责。

但车子被拖走后,4S店给出的建议,让男子大为不满。男子认为车子的发动机底壳都全部撞碎了,而且车子两边的大梁断了,水箱和风扇这些全部损坏。希望保险公司能走全损险,赔付他92万。店方却认为车子还可以修。

男子觉得车子撞成了这样,修理解决不了问题,车子里最贵的就是发动机和变速箱。这两样东西基本已经报废了,修了也没有多大的意义。

4S店给出了修理清单,费用大概在25万左右。男子认为25万不足以修好自己的车,如果保险公司只赔25万,自己不能接受。

男子又找了另一家店检查车子,这家店认为修这辆车至少要80万。听到报价后,男子更加坚持要求保险公司走全损了。

保险公司并没有接受男子的要求,只是让合作的4S店仔细检查车子。可是在检查车子的过程中,男子不允许修理工拆车,他说修理工把车全拆了,到时候他们不认,修车的事情就更难办了。

店员说,如果不拆开车子,根本没有办法检查内部的情况,确定不了哪些地方要修,哪些地方可以不修。

男子是车主,他不让拆,店方也不敢强行拆,修车的事就这样搁置了下来。男子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赔偿的事,保险公司坚持不走全损险。并且向男子保证,不管车子撞坏了哪里,都会把车修起来,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男子直接找到了调解员,希望调解员能与保险公司沟通,给自己一个说法。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调解员,领导外出办事,无法接待。

最终,调解员联系上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分中心主任。主任说,车子只是外观撞坏了,又不是整车彻底坏了。这种情况走全损险不合理。而且他还推测,男子不愿意拆车,是怕把发动机拆了,以后想卖车,车子就不值钱了。

男子与保险公司暂时没有达成和解,双方僵持不下,坏了的车停了四十多天,既没有修理,保险公司也没做出赔偿。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保险价值”且未超过实际价值,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金额)计算;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

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全损理赔金额通常为“车辆出险实际价值 - 车辆残值 - 绝对免赔额”。若保险公司主张全损,但压低实际价值或高估残值,会引发理赔金额争议。

男子要求保险公司走全损险,赔自己92万,是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计算的,如果保险公司愿意赔全损,双方不存在理赔金额争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全损认定标准”或“免责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

若保险公司对“全损”的认定标准存在歧义或解释不合理,通常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男子对保险公司全损认定的标准理解与保险公司的说法有偏差,就应该做出合理的解释。只要他的解释合理合法,即便走司法途径,一般也会酌情处理,保障男子的财产利益。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若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损、拖延理赔,或仅以“维修可修复”为由拒赔全损,但无法提供合理的定损依据,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配合定损,但男子阻止修理员开车,干扰了保险公司定损,保险公司无法定损,又不算是以“维修可修复”为由来拒赔了。

信源:1818黄金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