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南京,男房东看到女租客怀孕后,质问:“你怀孕为什么不告诉我?”女租客懵了,孩子又不是你的为什么要告诉你?可男房东却说:“我的房子借死不借生,你们住这里晦气,限你一个星期内搬走……”
房子租出去,是让人住的,不是让人按“生理状态”分门别类的。南京这事,看得人一口气堵在胸口。
王女士夫妇刚通过中介租下一套房,合同签了一年,押金、三个月租金都交了,8月1日搬进去,算是把新家收拾得有点人气了。
结果没住几天,房东上门维修,眼睛一扫,发现女租客怀孕了。然后戏就来了:房东张口就说,怀孕了不行,得一周搬走,还搬出一句老掉牙的“借死不借生”。
这话听着有年头,像是老辈人嘴里的忌讳。可放在如今这法治社会,听着就格外刺耳。王女士当时怀胎已经三十七周,离预产期就差临门一脚。
小两口正忙着在屋里摆弄婴儿床,一筐一筐的母婴用品刚归置好,满心欢喜等着孩子降生。这一声令下,无异于晴天霹雳。
八月的南京,天热心更焦,一个挺着大肚子的孕妇,去哪儿找房?怎么搬家?这不是赶人,这是要把人往绝路上逼。
房东搬出这句老话,说是民俗,其实就是偏见。房子是拿来住的,不是用来搞筛选的。签合同的时候,中介没提,合同里没写,房东收了钱,倒把这句老话当成尚方宝剑。
这道理其实很简单,你不喜欢,可以在租之前说清楚,大家一拍两散。既然签了字,收了钱,这合同就是规矩,不能你后半夜醒了,想起个老忌讳,就要推翻白纸黑字。
社区工作人员见状,赶来两头劝。房东表面上松了口,答应让人先住着。可转手就拿出一份《房屋租赁补充告知书》,这哪里是告知,分明是给王女士设了一道道关卡。条款列得细,管得宽。
屋里不让生产,不让坐月子;月嫂不许留宿,连照顾月子的人都不行;月子设备、康复器械更是提都不能提。
最让人哭笑不得的是,还要求王女士必须在预产期前三十天,报备清楚去哪儿生孩子、在哪儿坐月子,还得拿出月子中心的订单或者其他住处的证明。
这已经不是租房了,这是在人家生活里安了个“监控探头”。房子没长眼,这条款倒是长了雷达,专门盯着一个人的身体变化。
今天嫌弃孕妇,明天是不是还得嫌弃老人气味重,后天还得嫌弃孩子哭闹吵?照这个逻辑,租客住进去,还得先交一份“生活方式保证书”,这日子还能过吗?房东怕麻烦,那是房东的私心,但不能拿私心当借口,让租客替他承担所有不便。
好在王女士没吃这一套,找律师问了个明白。法律上讲,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规写着,出租屋里不能怀孕、不能生孩子。
房东在合同签好、钱到账之后,单方面塞进这些新条款,在法律上叫“霸王条款”,是无效的。租客有权不签字,更不用按这个来。
如果房东坚持赶人,那就是单方面毁约。毁约就得认账,押金得退,多收的租金得退,搬家费、中介费这些损失,都得房东掏腰包。
新出台的《住房租赁条例》也写得明明白白,房东不能随便赶人,更不能断水断电。要是敢用这些手段逼人走,对个人可是要罚款的。
王女士心里有了底,没在那份补充告知书上签字,把合同、付款记录、房东的要求这些都留好了证据。
没过多久,王女士和丈夫重新找到了住处。原房东那边,最后也同意赔偿违约金和搬家费。这件事总算有了个结果,道理总算掰回来了。
这事最让人堵心的,不是房东不懂法,而是他把个人的忌讳当成了管人的权利。租房子,签了合同,使用权就在租客手里。
房东收了租金,就得按约定办事,不能中途变卦。签约前你有忌讳,大可以提前说清楚,大家商量着办;房子一旦租出去,就不能再临时加码。房子是生活场,不是筛子,不能一见孕妇就想着怎么把人筛出去。
对咱们普通老百姓,尤其是上了年纪的人来说,这事也是个提醒。租房时,合同就是护身符。遇到房东事后提无理要求,千万别慌,也别轻易答应。
先把证据留好,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都存妥当。如果对方骚扰,可以找社区、街道帮忙调解,或者打12345投诉。实在不行,就上法院说理去。法律站在守规矩的人这边。
王女士搬离了那套原本打算迎接新生命的房子。新住处怎么样,没人知道。但原房东赔的钱,至少让这场闹剧没让租客吃哑巴亏。
房子遮风挡雨,本该是温暖的港湾。拿旧习俗当借口,去刁难一个即将生产的母亲,这既不体面,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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