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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湖南祁东一名老人身体不舒服,走进棋牌馆休息,才过一分多钟,人突然晕倒

8月17日,湖南祁东一名老人身体不舒服,走进棋牌馆休息,才过一分多钟,人突然晕倒。

店主看到后赶紧上前帮忙,协助送医,遗憾的是,老人最终没能抢救回来。

按常理,这件事到这里应该是“好心救人,结果令人惋惜”,可后面的剧情拐了个大弯。

老人家属找上门,向店主索赔10万元,店主估计当场都懵了:人不是我撞的,也不是我害的,我还帮着救了,怎么最后账单开到我头上了?

后来双方经过两次协商,10万元变成1.9万元,店主为了平息纠纷,最终支付了这笔“人道主义补偿款”。

关键问题来了:既然是“人道主义补偿”,那店主到底有没有法律责任?

8月24日,新京报转引红网消息称,经核查,女店主无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老人家属索赔,主要是质疑店主救助不当,祁东县司法局也已经介入调查。

这就很值得琢磨了,《民法典》第184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店主确实没有过错,那么这1.9万元就不是“依法赔偿”,而是为了把纠纷尽快解决掉的一笔钱。

但问题恰恰也在这里,调解可以解决一件事,却可能给旁观者留下另一个印象:以后碰到老人晕倒,到底是先救人,还是先想想“救完会不会摊上事”?

更有意思的是,店主儿子后来表示,相关部门提出愿意补贴这1.9万元,目前还在协商。

那新的问题又来了:如果店主无责,为什么不是原收款方退钱,而是相关部门来补贴?这笔钱到底是什么性质,原来的调解又是怎么形成的?

这些问题最好讲清楚,因为真正保护善意,不是等好心人吃了亏,再想办法给点补偿,而是一开始就把规则摆明白:有责任,依法承担,没责任,就别让好人靠花钱买清净。

否则下一次真有人倒在路边,大家先掏出来的可能不是手机打120,而是心里的计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