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50‑80年代实行等级工资制度:二十四级是干部行政等级;十一类地区是地区工资系数最高,二者组合决定干部实际月工资。
1952年评级、1955年正式改行货币工资制,军队干部实行24级薪金制;地方国家机关最初是30级,很多资料俗称“24级工资制”,军队标准流传更广。
级别决定工资,职务与级别不完全对应;级随人走,调动工作级别不变 。
1956年工资改革,全国划分为1~11类工资区,用来补偿各地物价、生活条件差异 。
1. 以一类地区为基数,每提高一类,工资标准上浮3%;
2. 11类区最高,比一类区高30%;
3. 举例:
- 北京:6类区
- 上海:8类区
- 广州:10类区
- 青海、新疆、西藏等多数边远地区:11类工资区。
计算方式:
实际工资 = 该级别在一类地区标准 × 地区类别系数
例:同一行政23级,在11类区拿到的工资,显著高于内地6类区。
1. 1956定型,之后多次调低工资标准,也调整部分地区的工资区类别;
2. 1985年工资改革废除二十四级+十一类地区这套体系,改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的结构工资制,旧级别仅用作档案待遇、离退休参照依据;
3. 1993年公务员工资改革,彻底取消十一类工资区,改用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替代地区类别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