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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工地干活被吊装料斗砸中,不幸离世。儿子跑去谈赔偿,建筑公司最后掏了1

重庆,一男子工地干活被吊装料斗砸中,不幸离世。儿子跑去谈赔偿,建筑公司最后掏了168万,钱打到了儿子卡上。人刚下葬,男子84岁母亲把儿媳和孙子叫到跟前,张嘴就要拿走三分之一,说儿子是她生的,钱就该有她一份。妻子当场就哭了,丈夫一走,家里没了顶梁柱,儿媳妇肚子里还怀着二胎,这168万看着多,可往后的日子哪样不用钱?婆婆还有三个子女养着,咋就盯着他们孤儿寡母这点活命钱不放?村里劝了多少回都劝不住,老太太拄着拐杖把儿媳和孙子告到法院。法庭上吵得不可开交。一审法院判决老太太分得30.6万元。但两边都不服,提起上诉。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84岁尹婆婆是湖北枣阳人,老伴走得早,这些年她在三个儿子一个闺女家轮着住,日子虽不宽裕但还算安稳。
 
二儿子余某某最肯吃苦,常年在外面跟着建筑队跑,顾不上家,但每次回来都会塞给老娘点钱。
 
2025年国庆节,尹尹婆婆接到电话,差点瘫在地上。二儿子在重庆一处工地上干活,被高空掉下来的吊装料斗砸中头部,人没了。
 
消息传开,余某某的妻子张女士哭得几天没下床。两口子这些年聚少离多,丈夫在工地上卖力气,她在家拉扯儿子洋洋,好不容易洋洋娶了媳妇,儿媳妇又怀上二胎,一家人正盘算着翻新老房子,日子刚有盼头。谁想到,天塌了。
 
事发后,余某某的儿子洋洋和几个叔伯亲戚连夜买了火车票往重庆赶,和建筑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谈判。
 
谈了几天,双方达成了168万的赔偿协议,包括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和其它补偿。建筑公司把钱一次性打到了洋洋的银行卡上。
 
钱到账的消息很快传到了尹婆婆耳朵里,老太太在床上躺了好几天,翻来覆去睡不着。她琢磨着,二儿子这一走,自己岁数也大了,往后的日子得有个保障。
 
那天她把儿媳张女士和孙子洋洋叫到跟前,话还没说出口,眼圈先红了。她说,老二是我生我养的,他走了,这笔赔偿款里头,该有我这个当娘的一份。
 
张女士和洋洋听完心里堵得慌。张女士说,男人没了,家里就剩她撑着,儿子刚成家,儿媳妇肚子里还揣一个,往后奶粉钱、学费,哪样不花钱?168万看着不少,可一家子往后的日子还不知道够不够。
 
她跟婆婆说,妈,不是不认您,是这钱得留给我们孤儿寡母一条活路。
 
两边谁也说服不了谁。尹婆婆被其他子女接走前撂下话,不给说法就上法院。
 
村委会来调解了好几回,老太太咬死要分三分之一,张女士这边觉得婆婆还有三个子女养着,不该来争他们的活命钱。调解员磨破嘴皮,两边都不松口。
 
最终,尹婆婆在另外两个儿子的搀扶下,走进了法院的大门。昔日的一家人,坐到了原告席和被告席上。
 
法庭上,尹婆婆这边主张,这笔钱就是余某某的“命价”,应当视作遗产,按继承法的规矩,母亲、配偶、子女三个人均分。
 
张女士和洋洋这边则拿出了当初和建筑公司签的协议,指出里面明确有一部分是给尹婆婆的赡养费,至于剩下的钱,余某某生前一直和妻儿共同生活,他们才是余某某生前最亲近、经济上最依赖他的人,赔偿金理应向他们倾斜。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死亡赔偿金是侵权方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未来收入损失及精神创伤所作出的赔偿,其产生于死亡之后,请求权主体是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
 
因此,这笔钱既非余某某生前积累,也非其个人所有,不能视为遗产,不适用继承法关于均等分割的规定,应按共有物分割规则在近亲属间合理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在扣除丧葬费用后,应当综合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的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经济依赖度等因素考虑。
 
就本案而言,余某某常年与妻儿共同生活,收入用于小家开支,张女士与洋洋依赖度最高,且洋洋妻子怀二胎,家庭负担重。
 
相反,尹婆婆虽为生母,但长期分居两地,且有其他子女赡养,对这笔钱依赖程度较低。
 
基于这些事实,一审法院酌定将工亡补助金的15%分配给尹婆婆,余下部分归张女士和洋洋。
 
与此同时,法院考虑到尹婆婆年纪较大,参照被扶养人生活标准,按五年期限预留计算,核定其应得14.4万元抚恤金。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尹婆婆分得30.66万元。
 
一审判决后,尹婆婆和张女士和洋洋均对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在上诉中,尹婆婆主张未共同生活不应成为少分钱的理由,认为自身年老无依,依赖程度最高。
 
张女士和洋洋则上诉主张抚恤金应按月支付、工亡补助金比例应降至10%以下,并提交了张女士抑郁、洋洋妻子怀二胎等新证据以强调家庭负担。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裁量合理,抚恤金发放方式不影响总额。家庭负担已作考量,再降老人比例悖于公序良俗,且无法律依据。
 
于是,二审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