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死刑!”山西晋城,一男子和朋友合伙开肉铺店30多年,朋友因妻子患病,想退出照顾,男子以家中琐事拒绝。等男子解决好问题后,又要求朋友退出,此时朋友又以妻子好转,打算继续经营,两人因此生嫌隙。案发时,男子走进店里时,朋友正躺着,笑嘻嘻递过刀:“自己割。”男子认为朋友这是嘲笑自己,加上干眼症缠身,满心怨气,抄起递来的刀就捅向朋友的脖子,还朝着头脸、眼睛疯了似的砍,嘴里嚷着“我眼不好你也别想好”。接着,男子扔了刀打电话报警,点了根烟蹲门口等。这时一辆车开过来,俩同村人下来要买肉,他让走,人刚掉头,他也不知道哪根筋搭错,转身又抄起刀追上去,拉开车门就捅,又杀害了两人。案发后,检察院以故意sha人罪对男子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王某忠跟合伙人李某摆摊卖肉三十多年了,轮流看铺子,租金平摊,各赚各的钱。摊子不大,但两个家都指着它吃饭。
2024年,李某老婆病了,想退伙回家照顾人,王某忠没松口。过了一年,王某忠自家事忙完了,反过来让李某走,说铺子他一个人扛。
可这时候李某老婆好转了,人家不干了。这一来一回,王某忠心里堵得慌,你想退就退,我不想退你非让我退?他觉得李某根本没把他当回事。两条汉子嘴上没翻脸,心里那根刺越扎越深。
更要命的是王某忠身体垮了,有干眼症,眼睛干得像砂纸磨,看肉都带重影。一个杀猪的屠夫眼睛瞎了一半,等于手艺废了。
加上手头紧,他整宿失眠,后来查出焦虑症、抑郁症,2025年还因为抗抑郁药吃多了送去抢救过。打那以后铺子基本没再去过,整个人跟火药桶似的,一点就着。
2025年9月4日那天,他不知怎么就晃悠到肉铺去了。李某正躺着歇着,见他来了也没起身,顺手把刀递过去,笑嘻嘻来了句:“自己割呗,想割哪块割哪块。”
王某忠听到这句话,看见李某的笑,他脑子里“嗡”的一声,认为自己眼都快瞎了一个月没卖肉了,对方连句好话都不会说,很明显是在笑话自己。
王某忠手里攥着刀,彻底怒了,连个停顿都没有,直接捅进李某脖子,接着又拽出剁肉刀,对着头、脸、眼睛一刀接一刀剁,嘴里叨咕着“我不好你也别想好”。
Sha了人,他倒不慌,掏出手机报了警,点了根烟蹲门口等。这时候一辆车晃晃悠悠开过来,俩同村的下来要买肉,是表兄妹俩,平时见了他还得叫声叔。
王某忠摆手让他们走,俩人看见他一身血吓得赶紧上车掉头。也不知道哪根筋又搭错了,他突然窜回血淋淋的店里又抄了把刀追出来,拉开车门就往里捅。
车厢里那点地方,躲都没处躲。俩人就出来买个菜,连句“为什么”都没来得及问,就这样丢掉了性命。
随后,王某忠被警方带走调查,调查结束后,检察院以故意sha人罪控诉了王某忠。
案子上了法庭,面对指控,王某忠一方辩解称,王某忠因干眼病痛苦不堪,又长期抑郁,李某作为三十年老伙计不仅不关心,还笑嘻嘻嘲讽他,这才一时激愤动手。
王某忠称本只想教训李某,后因情绪完全失控才连累无辜顾客,并非预谋杀人。他承认自己错了,但强调是病痛和抑郁让他丧失了理智。
为了确认王某忠作案时的状态,法院委托了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结果显示,王某忠虽然确实有抑郁障碍,但作案时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sha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忠因日常琐事迁怒于人,持刀连续sha 害三名被害人,其中两人系完全无辜的顾客,其犯罪动机卑劣,对李某反复砍击要害部位,甚至专砍眼部泄愤,手段特别残忍,还造成三人死亡结果,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给三个家庭带来毁灭性打击。
而且,王某忠在sha害第一人报警后,非但未中止犯罪,反而再次行凶,足见其人身危险性极大。
所以,王某忠的行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
同时,《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某忠虽有自首情节,但法律规定的自首是“可以”从轻而非“应当”从轻。
综合全案,法院认为,王某忠的罪行已属“极其严重”且“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自首情节不足以成为从宽处罚的理由。
此外,王某忠虽患有抑郁障碍,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有司法鉴定意见为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从轻或减轻情节。
最终,法院对王某忠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当然,这只是一审判决,这意味着,无论是王某忠,还是检察院或家属,都有可能提起上诉,但改判空间有限。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