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某小区内,离9岁男孩小远开学只剩几天,他在自家楼下玩滑板车。谁知,一辆大型垃圾清运车驶入,驾驶室门大开,司机边开车边关门,车头将男孩剐倒,接着被卷入车底,右后轮从他头部碾过,驶出十米才停。7岁妹妹全程目睹,哭着用电话手表喊来父母,孩子已无呼吸。家属质问司机,司机称“没看到”。家属崩溃:小区一直人车分流,从未通知换用大型清运车。家属拒绝了赔偿方案,只要求法律给个说法,让该负责的人一个都跑不掉。
据小远的母亲王女士介绍,其所居住的小区实行人车分流管理,平时的电动车和汽车不会从地面道路上经过,正是基于这种安全保障,她才放心让两个孩子独自在楼下玩耍。
2026年8月23日下午2时许,小远和妹妹在自家楼下的地面上玩滑板车。
大约十分钟后,也就是下午2点10分左右,小远的父亲涂先生突然接到7岁女儿用电话手表打来的电话,女儿在电话里哭着说哥哥被车撞了。
涂先生和王女士立即冲下楼,到达现场后看到了令他们近乎昏厥的一幕:小远倒在血泊中,头部严重受伤,已无生命迹象,不远处停着一辆垃圾清运车。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这辆垃圾清运车在小区内部道路上靠左行驶,驾驶室的门处于打开状态。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试图将车门关上,就在这个过程中,车辆剐蹭到了正在一旁玩滑板车的小远,小远被卷入车底,车轮直接从其头部碾压过去。
更为令人难以接受的是,车辆在碾轧小远之后并未立即停车,而是继续向前行驶了约十米的距离,驾驶员才下车查看情况。
事后,家属曾当面质问肇事司机,司机解释称当时并没有看到小远,也没有察觉到车辆撞到了人或碾压到了东西。
对于司机没有看到孩子这一说法,家属表示难以理解和接受,认为在小区内部道路上,驾驶员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王女士还提出了几点疑问:第一,物业换用大型清运车且改在下午作业,未通知业主;第二,人车分流的地面竟放行大型车辆,安全管理存漏洞;第三,司机碾轧后驶出十米才停车,若及时察觉或可避免最严重后果。
事发后,小远的妹妹因目睹了哥哥被碾压的整个过程,心理受到严重创伤。王女士说,女儿这几天一直在哭,不停地喊着要找哥哥,家人不敢在孩子面前提起事发经过,也不敢过多询问当时的具体情形。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物业正在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此事,但对于具体细节未作更多回应。
当地市容管理局工作人员确认,涉事垃圾清运车确实归该局管理,事发时正在小区内执行垃圾清运任务。
王女士表示,有关部门确实多次与家属接触沟通,提到保险理赔的事情,表示可以通过保险进行赔付。
但王女士明确表示,家属拒绝了赔偿方案,他们不要钱,只要求严肃追究相关方的责任,包括肇事司机、物业管理方以及车辆管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对此,有网友认为,司机驾驶技术生疏、操作违规,一句“没看到”就想推卸责任,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物业安全管理形同虚设,人车分流沦为摆设,换车不通知,也应承担失职后果。
另有网友指出,家属拒绝赔偿、坚决追责令人敬佩,这倒逼相关方重视制度漏洞,呼吁填补特种车辆进小区的监管空白。
从法律角度,涉案司机的行为如何评价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事发地点是小区,该区域是否封闭以及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过将影响涉案司机行为的罪名定性。
若事发区域被认定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司机违反安全驾驶规定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即构成此罪。
若事发区域属于封闭管理、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小区内部道路,则不适用交通肇事罪,而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司机驶出十米到底是未察觉的疏忽还是故意为之,这需要结合其他情节判断,不排除有故意为之的可能,如认定故意,可能定性为故意sha人罪。
除了刑事责任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司机属职务行为,其侵权责任应由市容管理局承担。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小区物业允许大型车辆进入人车分流区域且未通知业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家属有权就男孩死亡的损失向涉事司机、市容管理局及小区物业主张赔偿。家属拒绝赔偿,虽影响刑事谅解,但不影响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肇事方的刑事责任。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一个朴素道理,意外从来不会提前打招呼,你觉得最安全的地方,往往藏着最危险的漏洞,不能心存侥幸。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