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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内蒙古呼伦贝尔,一男子酒后溜达到别的小区,看见沙果树围了铁丝网,就钻

“冤不冤?”内蒙古呼伦贝尔,一男子酒后溜达到别的小区,看见沙果树围了铁丝网,就钻进去想摘几个果子解馋。哪成想,那铁丝网不知怎么带了电,手刚刚一碰,男子当场被电倒了,不幸离世。事后查明,路灯线路老化漏电,物业派了三个没电工证的人随便接了接;围栏是业主私搭的,铁丝就绑在路灯杆上。家属不甘心,把物业和搭围栏的业主都告了,索赔135万余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4年8月19日,一个小区物业公司的主任林某发现,小区17号楼的路灯只要一合闸就会跳闸,判断是线路故障。
 
于是,他指派了三个工人去修,但问题是,这三个工人,都没有电工从业资质,只是物业的杂工,或许能干点体力活,但处理电路故障,尤其是排查漏电、短路这种专业问题,显然是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
 
工人们把路灯杆放倒,拆开电线检查,发现一根埋地电线断了,便重新接上,然后把灯杆竖起固定好。灯亮了,跳闸问题暂时消除。
 
但没有人去检测是否还有其他破损点,也没有对接头做正规绝缘处理,漏电隐患就此埋下了。
 
而17号楼侧面的公共绿地上,业主陈某私搭了铁丝网围栏,这块约30平米的绿地被他圈起来种了几棵沙果树,铁丝网的一端就绑在那根刚修过的路灯杆上。
 
物业此前曾要求陈某拆除,但他没有照办。
 
为了方便施工,工人们曾把陈某绑在灯杆上的铁丝临时拆开。等路灯杆重新竖好后,陈某或其他人又把铁丝重新牢牢绑回了灯杆上。正是这次“重新绑回”,使得维修后可能带电的灯杆,通过铁丝将电流传导到了整个围栏。
 
2024年8月21日,王某喝了点酒,闲逛到这个他并不居住的小区。路过17号楼时,他看到铁丝网内的沙果树挂满了红彤彤的果实,一时嘴馋,便绕开围栏的破损处或入口钻了进去,采摘了一些沙果。
 
短短几分钟后,他准备离开。就在他弯腰穿过铁丝网,或者身体触碰到围栏某一部分的瞬间,因围栏带电,他当场触电倒地。
 
他倒在那里,再也没能起来。直到第二天,也就是8月22日,王某的尸体才被小区居民发现。家属闻讯后悲痛欲绝,立即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法医鉴定结论明确:王某系生前触电死亡。同时,警方经过侦查,认定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不构成刑事案件,依法撤销了案件。
 
家属悲痛之余,觉得物业公司和业主陈某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告上了法院,索赔135万余元。
 
法庭上,家属咬定物业和业主难辞其咎,路灯漏电不找专业电工,围栏违建也不拆,这不是草 菅人命吗?必须赔!
 
物业辩称,王某自己酒后翻围栏偷果子,又不是我们请他来的,凭什么要我们担责?
 
业主陈某更是喊冤,我搭个围栏护果树,哪知道路灯会漏电?这锅我不背!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某私自占用公共绿地搭建围栏本身违法,且在物业维修后,其重新将铁丝绑上路灯杆上。
 
而铁丝是电导体属生活常识,陈某将铁丝缠绕在刚维修过的金属灯杆上,负有对导电风险的合理注意义务,却未做任何预判和规避,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要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院查明,17号楼路灯位于小区公共区域,属于物业法定管理范畴。
 
事发前物业已知路灯跳闸,却指派三名无电工资质人员检修,既未查明埋地电线断裂的根本原因,也未能对重新接线的接口进行规范绝缘处理,属于典型的专业失职。
 
更关键的是,物业对陈某私搭围栏仅口头劝诫,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在维修时曾亲手拆开铁丝与灯杆的连接,施工结束后亦未复查,放任了危险状态的持续。
 
上述不作为与王某触电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物业过错程度比较大。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擅自翻越围栏进入他人管控区域摘取沙果,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系自陷风险,依法可以减轻物业及业主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酌定50%;业主陈某过错较小,承担20%责任;而王某对围栏带电不具有预见可能性,仅因其违法进入行为酌定其承担30%责任。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物业公司赔偿638464.5元,陈某赔偿255385.8元。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安全这事儿真不是闹着玩的,你以为的“差不多就行”,可能给别人带来无法预估后果。安全这根弦,谁松了都得付出代价。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