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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考上北大研究生,兴冲冲去派出所办户口迁出,想把户口挪到北京去,结果被

上海,一男子考上北大研究生,兴冲冲去派出所办户口迁出,想把户口挪到北京去,结果被窗口民警一口回绝,说他那张北大录取通知书上,缺一枚关键的印章,上面得写明“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没这章,按规定办不了。男子急得团团转,找教委,教委说管不着;找北大,北大说研究生通知书从来就没盖过这种章,全国通行无阻,就上海要这玩意儿。三边推来推去,男子卡在中间进退两难,眼瞅着报到日期一天天逼近,这户口就是挪不动窝。
 
据悉,小李是土生土长的上海人,经过数年寒窗苦读,终于在2026年迎来了一封来自北京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他听说,将户口迁入北京大学的集体户口,在北京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办理一些个人事务可能会更加便捷,加之户口将来还能迁回上海,他觉得这是一个值得一试的选择。
 
8月26日,他满怀憧憬地带上身份证、户口簿以及那封珍贵的北京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来到了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窗口的民警接待了他,审核材料的过程起初一切顺利。然而,当对方的目光停留在录取通知书的某个角落时,眉头微微蹙起。
 
他将通知书递回给小李,语气平和但十分肯定地指出了问题:“同学,你这个通知书上,缺一个印章。按规定,办理户口迁出,外省市高校的录取通知书上必须加盖‘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印章。你这个上面没有,我们没法受理你的申请。”
 
这句话,对小李来说犹如一盆冷水。他接过通知书,翻来覆去地查看,北大鲜红的校印和校长的签章赫然在目,却唯独找不到对方所说的那行特定的文字和印章。
 
他试图解释,这是北大的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应该具备效力。但对方耐心地进行了解释,强调规定不会因为个例而变通,窗口工作必须依规执行。
 
对方也给他指了条路,建议他去问问上海市教委或者北京大学,看能否在通知书上补盖这个印章,只要能补上,这边马上就能办。
 
小李随即开始了他的“求证之旅”。他首先联系了上海市教委,对方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表示没有办法。他们建议小李,或许可以尝试用教育部公布的全国高等学校名单以及他的录取公示信息作为辅助证明,但这显然不是户籍窗口要求的那个“章”。
 
希望的焦点于是转向了北京大学。小李致电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得到的答复却让他更加困惑。工作人员十分明确地告诉他,北京大学的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历来都没有盖过这枚印章,其内容格式有着统一的规范。通知书上已有的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名,便是其真实性与权威性的凭据。
 
这份通知书在全国各地的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时,都畅通无阻,从未听说过有因为缺少这个印章而被拒绝的先例。
 
对于小李遇到的困境,北大方面表示理解,但无法为他破例加印,因为这与学校的统一规范不符。
 
一个要求必须有章,两个最有可能“产出”这枚章的主体都明确表示无法提供。问题一下子陷入了死胡同。
 
目前,小李打算开学后再看看学校是否可以出相关证明,且派出所能够认可。
 
有网友替小李鸣不平,北大录取通知书上那大红校印不比什么章都管用?这规定也太死板了,办事人员就不能灵活处理一下吗?
 
也有网友说,窗口办事员也是按章办事,白纸黑字写在规定里的东西,人家敢不认吗?万一违规办了,回头追责谁担得起?
 
从法律角度,小李的遭遇该如何评价呢?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须持《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并按规定领取《户口迁移证》。被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录取通知书》须加盖“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印章。
 
本案中,户籍窗口依据前述条款拒绝办理,属于依法行政行为,因为有这个规定,工作人员确实无权变通或裁量,其行为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
 
同时,结合《教育法》等规定,高校颁发的录取通知书系授权文书,加盖学校公章即具有公示公信力。
 
北京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上的校印与校长签名,足以证明录取资格的真实性。学校依统一规范拒补印章,于法有据,属于自主管理权的正当行使。
 
不过,在法理层面,适用法律不应拘泥于文义解释,应结合目的解释等。
 
户籍窗口适用的条款本意是核查录取资格的真伪,而非苛求特定的盖章形式。
 
若小李能够通过其他可靠途径,如高校出具的录取资格证明、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等,充分证明其资格,则应当认定符合该规定的实质要求。
 
在行政法上,要求遵循比例原则要求,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前提下,应选择对公民权利影响最小的方式。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规则该为人服务,不是设卡为难人。制度之间若各唱各调,吃苦头的总是夹在中间的人。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