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某镇里干部职工的工资卡迟迟没有动静,医保卡也刷不出来,打听了一圈才明白,镇里账户被法院冻了,连医保代扣都停了。原来,镇里几年前搞工程欠了建筑公司上千万,官司输了,签了和解协议也没能按期还清。法院依申请再次冻结账户,于法有据,但这一冻,几十号人的工资和医保全卡了壳。镇里提了执行异议,法院准备开听证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总不能把基层运转和干部职工的饭碗也搭进去。法院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在法律框架内,给这笔旧账找一个两全的法子。
据悉,几年前,某镇为了发展当地的基础设施,跟当地一家建筑公司签了合同,由这家公司承建相关的工程项目。活儿干完了,按理说就该结账。
可不知道何故,这工程款一拖就是上千万,迟迟没有付清,建筑公司那边等着回笼资金,多次催讨无果,最终只好撕破脸,一纸诉状将镇政府告上了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镇政府支付这笔工程款。可判决书下来之后,镇政府这边依然没有按期履行。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这家公司也是急了眼,随即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并且在2024年首次冻结了镇政府的相关账户。
账户被冻结后,镇里为了能让账户解冻,恢复正常运转,积极与建筑公司协商,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建筑公司则同意暂时申请法院解除冻结账户,一切照旧。
可谁也没想到,这“和解”带来的平静并没有维持太久。或许是后续的付款计划又遇到了资金难题,镇政府未能严格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把剩下的钱付清。
这下,那家建筑公司不干了,一而再,再而三的失约,彻底消磨掉了他们的耐心。
今年7月上旬,他们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次,执行法院由法院提级到了市中院,案件的标的额依然高达上千万。
市中院依法审查后,再次将镇政府的账户给冻结了,冻结了数十万元。
账户被冻结,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镇政府的日常支出全部停摆。到了8月份该发工资的日子,全镇的干部职工眼巴巴地等着银行到账的短信提示,却始终没有等到。
不光是工资发不下来,连每个月固定代扣的职工医疗保险也没法正常划扣了。
事情闹到这一步,镇政府或许也是焦头烂额。一方面,他们理解法院执行生效判决的严肃性,也知道拖欠工程款于法有据,对方申请强制执行是正当权利。
但另一方面,他们又觉得憋屈,账户里明明有些钱是专项资金,或者说是维持政府基本运转、保障民生的“保命钱”,法院执行的时候能不能区分一下,别搞“一刀切”?总不能因为要还工程款,就让全镇干部职工喝西北风,让看病的老人没法报销吧?
带着这些想法,镇政府赶紧向市中院执行局提交了一份执行异议申请,希望能有一个说法。
目前,案件还在处理中。
对此,有网友说,建筑公司干活拿钱天经地义,谁都不能赖账。赢了官司要不回钱,法院不冻账户,这债猴年马月能清?
还有网友说,账要还,可几十号人的房贷、医保不能跟着陪葬,五保户的补贴也走这个账户,法院不能“一刀切”。
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本案中,镇里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经判决确认,又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债权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法院再次冻结账户,程序合法,实体正当。
且本案标的上千万,基层法院执行受阻后提级至市中院,符合司法解释关于提级执行的规定,旨在排除干扰、加大执行力度。
《查扣冻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结合最高院相关复函,执行政府机关时应区分一般财产与履行职能必需的财产,对财政账户中的专项资金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防止因个案执行影响基层政府正常履行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尤其是对于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如低保金、优抚金、救灾款、扶贫资金等)的财政账户,依法不得作为执行标的物。
本案中,镇政府账户若确为发放工资、代缴医保及拨付困难群众补贴的唯一基础支出账户,其中属于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部分及专项资金,就应当适用上述规定予以甄别和预留,不应“一刀切”全额冻结。
这意味着,法院接下来可能视情况,调减冻结金额甚至解除冻结账户。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法律面前没有特殊,谁都不能例外。但执行要有温度,有些底线不能因偿债而崩塌,善意执行才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