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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小江在20多年前因酒后冒犯周某某女友,被周某某纠集四人持砍刀寻仇。招待

浙江宁波,小江在20多年前因酒后冒犯周某某女友,被周某某纠集四人持砍刀寻仇。招待所房间内,五人围砍小江十余刀,致其右臂受伤后死亡。刘某、敖某率先到案,一口咬定“只在门外望风”,未参与行凶。因主犯三人潜逃,证据单一,法院采信该辩解,以故意伤害罪从犯判处二人各五年。18年后,主犯周某某落网,供述刘某、敖某持刀进屋、参与砍击,与另两名同案犯供述相互印证。再审认定二人系直接行凶者,改判故意sha人罪,处十三年有期徒刑。网友直呼:欠下的血债,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
 
据悉,2005年5月,外地来打工的小江,酒后嘴没把住门,冒犯了周某某的女友蔡某某。周某某年轻气盛,咽不下这口气,纠集刘某、敖某等五人,备好砍刀寻到招待所。
 
房间狭小,五个人挤进去,刀光一下子就起来了。小江身中十余刀,右臂动静脉被砍断,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五人分头跑,刘某和敖某运气不好,先被警方按住了,而主犯周某某带着另外两个人,一跑就是十八年。
 
案子先落到刘某和敖某头上,审讯的时候两人默契十足,口径高度统一:去了,没错,但只在招待所门口望风,里面动手的是周某某他们仨,我们没碰被害人一根指头。
 
那个年代不比现在,招待所走廊没监控,也没有旁证能证明他们到底进没进房间。同案犯全在逃,他俩的“望风”说法成了孤证,没法被证实,也没法被推翻。
 
法律上有条规矩,叫“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证据说不清楚的时候,得往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走。既然没法证明他俩进屋动了手,法院只能按现有证据认定他们是作用较小的从犯,以故意伤害罪各判了五年。
 
五年过去,俩人刑满出狱,回归社会,该干嘛干嘛,大概都以为这事彻底翻篇了。
 
2023年3月,潜逃十八年的主犯周某某终于在异地落网,案子交到检察院检察官卢佳丽手上。
 
她翻看周某某的供述时,一眼就发现了不对劲,周某某交代,刘某和敖某当晚跟他们一样,持刀冲进了房间,围着被害人砍。
 
卢佳丽马上调出另外两个早已落网的同案犯的卷宗,二人分别于2007年、2008年被抓,均判无期徒刑,两人的供述里都明确指认刘某和敖某是参与砍击的人,不是什么望风者。
 
而且,周某某、乐某某、涂某某三个人的供述里都提到,逃离时他们把砍刀藏进了衣服里,这个细节跟当年两个目击证人的回忆严丝合缝。
 
而刘某、敖某关于“只在门口望风、屋内情况不清楚”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能给它支撑。
 
2025年9月,省检察院正式向省高级法院就刘某、敖某案提出抗诉,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量刑畸轻,适用法律不当。
 
同年10月,省高院指令宁波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2026年4月,宁波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区法院重新审判。
 
与此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卢佳丽发现蔡某某才是源头教唆者,她哭诉受欺负、提议“教训”小江,并亲自确认房间位置。。
 
然而,蔡某某到案后的拒不认罪,但结合同案犯的稳定供述,还原了她在案件中的教唆和关键信息提供者的作用。
 
虽然她的主观意图是“教训”而非“杀人”,但其行为对悲剧的发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蔡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sha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周某某纠集刘某、敖某等五人,基于共同报复故意,持砍刀围砍被害人,构成共同犯罪。
 
刘某、敖某持致命利器连续砍击被害人头、腹、右肢等要害部位十余刀,致右肢动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二人应当明知持利刃砍击要害部位极可能致人死亡,仍积极参与,主观上对死亡持放任态度,符合间接故意sha人构成要件。
 
原审因同案犯在逃导致证据残缺,现三人供述相互印证,证明二人系直接行凶者,应以故意sha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蔡某某,正是因为其教唆,才引发本次悲剧。
 
《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蔡某某因遭小江冒犯,与周某某商议找人“教训”小江,并亲自确认小江所在房间位置,为行凶提供了关键信息,其行为对犯罪的发生起到了教唆和辅助作用。
 
但其主观上仅具“教训”意图,无追求或放任死亡后果的故意,同案犯供述亦未指向蔡某某有杀人犯意,故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
 
最终,法院以故意sha人罪分别判处刘某、敖某有期徒刑13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蔡某某7年有期徒刑。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谎言可以骗过一时,骗不过一世。法律或许会迟到,但真相和代价,迟早会到。有些罪,时间洗不掉,法律等着你呢。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