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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称男子摸其屁股,不听解释要求道歉,男子无奈道歉离开。本来以为这就完了,没想到

女子称男子摸其屁股,不听解释要求道歉,男子无奈道歉离开。本来以为这就完了,没想到女子并没完——8月29日凌晨又报了警,结果经警察仔细查看后发现,只是碰了其腰间的包包,根本就没有其他。

这事儿发生在浙江丽水龙泉市一家便利店里。时间是8月28日深夜11点半左右,女子在柜台结账,一个男人从她身后走过去,手背蹭到了她背上的包。就这一下,女子当场炸了,直接质问人家“为什么摸我屁股”。男人赶紧解释自己就是走过去碰了一下,她听不进去,一口咬定就是被摸了。

男人被逼得没办法,只好道歉走人。这事儿本来就该完了,女子却不依不饶——第二天凌晨又报了警。

警察来了,先看柜台监控,角度不对看不清。店主突然想起来高处还有一个摄像头,打开一看——清清楚楚,男人的手就是碰了一下包,连衣服边都没沾上。

真相大白了吧?

你猜女子什么反应,她转头质问店主:“你刚刚为什么不调这个监控,还要麻烦我报警,跑一大圈。”店主直接怼回去:“这跟我有什么关系。”

自始至终,这女的没跟那个被冤枉的男人说一句对不起。店主把这事儿发到网上后吐槽说,被冤枉那男的和他媳妇第二天又来店里了,他媳妇气得不行,说了一句话让人心里发酸——“要不是有监控,真的要身败名裂了。”

身败名裂——这四个字从一个普通男人嘴里说出来,有多沉你们想想。

有媒体评论说,人在恐惧紧张的时候容易出现知觉错觉,间接刺激会被大脑误读成身体触碰。这个我能理解,谁还没个判断失误的时候?但问题是——判断失误之后呢?你报警了,警察帮你查清楚了,你连句道歉都没有,反倒怪起了店主,这就不叫“误会”了,这叫“我的感受比事实重要”。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专门谈了这事儿。他说得很直白——当众指控别人猥亵,这事儿对人家名誉伤害太大了,光凭个人感觉可不行。按照民法典,公民有名誉权,你在公共场合没证据就指认别人性骚扰,已经构成名誉侵权。

被冤枉的人完全可以要求对方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还能要精神赔偿。要是捏造事实诽谤别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能罚款、拘留。

律师还特别强调了三点:

第一,性骚扰、猥亵必须存在主观故意,偶然误触不构成违法;

第二,维权可以谨慎但不能主观臆断,法律不支持“体感定罪”;

第三,误会不是免责理由,清白之人不该白白受辱。

这话说得在理。维权可以,但维权也得有分寸。

说实话,这几年类似的“反转”真不少。前阵子杭州有个24岁的女子,在电梯里跟40岁男邻居因为宠物狗吵了几句,转头就在网上发视频说自己被“猥亵殴打”。哭得那叫一个惨,网友全炸了,恨不得把那个男人生吞活剥。结果警方调了完整监控一看——压根没这回事。最后这女的因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了。

你看,这就是问题——一个没有证据的指控发到网上,舆论能瞬间把一个人碾碎。等真相出来了,那些骂过的人有几个会道歉?被冤枉的人受的伤害谁来赔?

回到便利店这事儿。店主陈先生说,他发视频到网上是因为“全程配合警察,查明真相后证明女士没有被侵犯,女子有点不高兴”,他“有点气愤,发作品吐槽自己的遭遇”。换谁谁不气?

你调监控帮人洗清了冤屈,反倒落一身埋怨。

我不是说女人不能报警、不能维权。遇到骚扰当然要报警,这是正当权利。但权利这东西是双向的——你有报警的权利,人家也有不被冤枉的权利。你当众大喊“他摸我屁股”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这句话对一个普通男人的杀伤力有多大?周围人的眼光、手机里的视频、传出去的名声,这些东西一旦散开,不是一句“误会”就能收回来的。

这女的到最后也没跟人家道歉。店主说她就跟警察一起走了。走了就走了,留下那个被冤枉的男人和他气得发抖的媳妇,还有一肚子憋屈。

这事儿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

往小了说,就是个误会;

往大了说,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名誉的轻率践踏。社会提倡女性勇敢维权是对的,但不能走到另一个极端——只要我觉得被冒犯了,我说的就是事实。感受是真切的,但事实是需要验证的。

那位被冤枉的大哥,要不是有个高处监控,这辈子可能就毁了。可监控不是哪儿都有,下一次呢?下一个被冤枉的人呢?


官方案情来自浙江丽水龙泉剑池派出所出警记录;综合光明网、潇湘晨报、新快报等多家媒体2026年8月28日‑31日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