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湖南道县,一14岁男孩患有中度抑郁,初二结束将升初三,却被学校要求返校前先签一份“免责协议”。家长认为学校是怕担责,拒绝签署,结果孩子便被拒之门外,滞留家中。学校也有自己的说法,说这不是免责协议,是加强家校沟通的告知书,并透露男孩上学期请假超30天,曾对同学提及“想自杀”,建议休学治疗,痊愈后随时复课。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痛心的是: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只因一纸性质模糊的文书,便被挡在校园之外。学校担心风险可以理解,但以“协议”为槛,变相剥夺孩子的受教育权,是否合法?是否合理?
据悉,2026年8月31日,暑假的尾声带着对新学期的期待弥漫在空气中。然而,对于刘女士(化名)一家来说,这个日子却充满了焦虑与无助。
她14岁的儿子小杰(化名),本该在这一天满怀憧憬地踏入道县一中初三的教室,却因一纸“协议”被挡在了校门之外,至今滞留家中。
刘女士在社交平台上的一篇文章,将家庭的困境公之于众。她写道,学校在新学期报名前夕,突然提出一个要求:因为小杰被诊断为中度抑郁,家长必须签署一份“免责协议”,否则学校将拒绝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在刘女士看来,这份协议无异于一份“霸王条款”,试图将孩子在校期间可能发生的所有风险责任完全推卸给家长。
她明确向校方表态,愿意全力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心理监护和家校沟通,但坚决不认可、不签署这份她认为“违法无效”的协议。双方沟通陷入僵局,小杰的返校路被按下了暂停键。
刘女士的网帖迅速引发关注。她认为,学校的行为不仅变相剥夺了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更对小杰本就脆弱的身心造成了二次伤害。她强调,孩子病情可控,具备就读条件,且在校期间从未发生过伤害同学或影响他人的行为。
校方抛出“二选一”的选项,休学或转学,让她措手不及,深感无助与不公平。
9月1日,学校相关负责人回应,其叙述的版本与家长的说法存在显著差异。校方否认存在所谓的“免责协议”,称需要家长签字的文件内容主要涉及“学生积极接受治疗”和“加强家校沟通”等方面,并无任何免责条款。
学校解释,此举旨在面对学生出现抑郁情绪时,能够更有效地实现家校联动,确保一旦学生在校出现情绪波动,家长能第一时间到校配合疏导,避免因沟通不畅或校方单方面疏导不力而延误时机。
对于“拒收”一说,校方则给出了另一番解释:小杰在上学期,从3月份起,在约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因“心情不好”等理由累计请假多达三四十天,其中仅正式登记的请假记录就有27次,每次1至3天不等。
更令人担忧的是,小杰曾向同学流露出“想自杀”的极端念头。基于这些情况,学校认为学生的身心健康是首要考量,出于安全考虑,建议先休学治病,康复后随时欢迎返校,且从未提及“转学”二字。
目前,小杰始终还没有返校上课,但学校已主动联系小杰户籍所在地的相关单位,计划将举行多方座谈,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有网友说,开学第一天,全班都坐进了教室,就他一个人站在校门外,本来就抑郁,学校这一拒不是往伤口上撒盐吗?把签字和入学捆绑,这不叫变相设门槛叫什么?
还有网友说,一个孩子请假三十多天,还说过一些极端话语,万一在校出事,家长追责、舆论骂声一片,换谁不怕?学校不是医院,建议休学治病,虽是无奈之举,但也是真怕了。
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本案中,小杰虽然患有中度抑郁,但不属于法定传染病,亦非法律规定的拒收事由。学校以“先休学”为名拒绝办理入学,虽非正式开除,但在事实上造成学生滞留家中、无法接受教育,涉嫌构成变相剥夺受教育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校方称系家校沟通告知书,但无论文件名称如何,关键在于学校将其设定为入学的前置条件,如不签即不入学,这本身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小杰的家属即便签署了相关协议,在小杰受伤的情况下,学校仍然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具体而言,若协议含有“学生在校出事校方免责”之类内容,该条款自始无效,对各方并不具有约束力。
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学校对于小杰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伤害,如有管理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