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点被白嫖900多万!上海,男子乘坐顺风车时,认识了一大他12岁的离异带娃的女子,相识一个月便闪婚。婚后男子将父母赠与的一套价值近千万的房产,99%的产权登记到女方名下。不料,3年后两人离婚,女方要求按99%份额分割房产,男方坚决不同意,女方起诉到法庭,法院这样判。
1982年生人的赵某,离婚后独自带着一个女儿生活,在上海做房地产相关工作。
曹某是1995年生人,他从部队退伍不久,在一家证券公司做销售,单身还没有结过婚。
两人因为搭乘顺风车认识了后,互留了联系方式,孤男寡女没事的时候就聊着玩。
认识一个月后,两人互有好感,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9年1月8日登记结婚。
这段婚姻,好像从一开始就有些不对劲。
虽说是结婚,但这么大的人生大事,他们只给双方父母打了个招呼, 双方家长连面都没见上,更没有通过电话。
两人连个婚礼都没办,领了证就住到了一起,也没有生孩子的打算。
甚至刚结婚那阵子,两人还各自住在自己父母家里。
直到2019年底,他们才在外面租了房子,正式开始共同生活。
但好景不长,到了2020年6月两人就开始分居了。
算下来真正住在一起过日子,前后也就6个半月。
引起争议的这套房子,是曹某父母的老房子,在2006年拆迁时安置得来的。
当时曹某才11岁,房子原本登记在曹某和他父母三个人名下,是他们家一直居住的主要财产。
婚后,赵某提出想让女儿读更好的学校,把母女俩的户口迁到这套房子里,希望能在房产证上占点份额。
曹某为了这事去做父母的工作,说服他们同意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2019年7月13日,在儿子的恳求下,曹某父母签了赠与合同,把名下的产权份额都给了曹某。
由于曹某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儿子个人,虽然赠与发生在他和赵某婚姻存续期间,但这部分产权,依法属于曹某个人所有。
可谁也没想到,才过了4天,就在7月17日,曹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把房子99%的产权份额登记到了赵某名下,自己只留了1%。
办理过户产生的税费一共11.9万多元,是赵某出的。
曹某后悔自己当时太草率了,在办加名手续时,工作人员还临时问了一句:产权比例怎么定?
他没多想,就随口答应了给99%。
按当时市场价算,这套房子价值975万,99%的份额对应965.25万元。
赵某本人就是卖房子的对这个结果清楚的很。
房子是拿到手了,而且占比令赵某非常满意,也许是她的目的达到了。
2020年12月,赵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没有支持。
2022年2月,赵某再次起诉,这次经法院调解两人自愿解除了婚姻关系。
不过在离婚的时候,赵某并没有提出要分割财产。
10个月后,赵某拿着房产证起诉到法院。
称房产证上写着自己占99%的份额,就应该按这个比例分房子。
事到如今曹某终于明白了,其实这场婚姻就是为了房子。
当初是为了给赵某女儿迁户口上学,才加的她的名字,比例是一时情急随口说的,不是真实意思的体现。
曹某据理力争,并提供了各种证据来证明,房子并非婚内财产,而是来自于父母的赠与。
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把名下房产,转到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如果给予方要求房子归自己,且符合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给予方无重大过错这两个条件,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虽然房产证上登记了99%的份额,看起来是一份明确的书面约定。
但法院在审理时不只看登记比例。
还综合考虑了房屋来源,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两人实际共同生活仅6个多月,以及曹某不存在重大过错等因素。
2024年6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子归曹某所有,但曹某需支付赵某50万元折价款。
赵某99%的房产份额,突然被判只拿50万,赵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2025年3月31日,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几点考量。
这套房子是曹某父母明确只赠与曹某个人的,属于曹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两人婚姻存续了3年半左右,时间不算长,但实际共同生活更短。
而且离婚这件事一直是赵某提出的,曹某并没有重大过错。
同时法院也指出,曹某作为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99%的房产份额是他自己随口说的。
而且赵某当初掏了11万多的过户税费,这部分信赖利益应当考虑进去。
结合赵某支付了过户税费等实际情况,法院判曹某给赵某50万元的补偿,也算合情合理。
这起案件也给人们提了个醒:房产证上登记了份额,也不代表离婚时就一定能按这个比例来分。
房产加名字、赠份额是大事,作为成年人,感情好的时候别什么都好说,做决定之前还是得想清楚。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上观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