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相太难看了!”北京,一男子买了一份重疾险,有50万保额,每年要交3200元保费。谁料,男子四年后真查出癌症,保险公司却只肯赔一万多,理由是,合同约定:首次确诊癌症只赔付保费。男子一脸懵,他记得自己投保时逐页点过合同,但从没见过这个条款,一查发现,这条款被折叠在多层链接之后,没有弹窗、没有加粗、没有任何人跟他解释过。一气之下,男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付50万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吴先生是家里的顶梁柱,格外重视自己身体健康的保障,2020年10月,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一个知名的互联网平台上看到了一款健康保险产品的宣传。
这款名为“XX长期重疾(防癌)”的保险产品,打着“多次赔付”、“全面守护”的旗号,吸引了吴先生的注意。
宣传页面上,醒目的“基本保额50万元”字样,对于吴先生而言,仿佛是一道抵御未来不确定风险的坚实屏障。
每年仅需缴纳3000余元的保费,就能在罹患重疾时获得高达50万元的保障,这个性价比看起来相当不错。
整个投保流程在线上完成,便捷高效,吴先生没多想,便勾选了相关选项,按年缴纳保费,为自己添置了这份他认为的“安心”。
从2020年到2024年,吴先生连续四年,每年按时缴纳3200元保费,从未间断。
天有不测风云。2024年,吴先生在一次体检中发现了异常,随后被医院确诊为癌症。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震惊之余,吴先生很快镇定下来,他想起了自己购买的那份重疾险。
治疗癌症需要高昂的费用,而这笔保险金无疑将是他的“救命稻草”。
他满怀希望地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并准备好了所有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在他的理解中,既然是“基本保额50万元”的重疾险,那么确诊重疾后,理应获得50万元的赔付。
然而,保险公司审核后,仅同意赔付吴先生一万多元。这一万多元,恰好与他四年累计缴纳的保费总额大致相当。
这个结果让吴先生完全无法接受,他找到保险公司讨要说法,保险公司却说,保险合同中条款约定,首次确诊癌症时,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并非按基本保额计算,而是给付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协商无果后,吴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付50万元。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吴先生这种情况就属于“首次确诊”,对应的赔付标准就是退还保费,而非赔偿保额。他们坚称,白纸黑字的合同摆在那里,应当严格遵守。
吴先生这边指出,这份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在投保流程中,将这一关键性的、与投保人预期严重不符的条款,淹没在冗长的电子合同和众多格式化的链接之中。投保人几乎不可能在短暂的线上浏览过程中,注意到这个隐藏在角落里的“特别约定”。
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在整个销售流程中,从未以显著方式、或通过任何主动的提示,向吴先生阐明该条款的存在及其法律后果。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法院指出,案涉条款将基本保额50万元的赔付责任缩减为累计保费12800元,赔付金额相差近40倍,实质上免除了保险人在被保险人首次罹患重疾时的核心赔付义务。
重疾险的本质保障即在于确诊后按保额给付保险金,若首次确诊仅退保费,则投保人连续缴费数年后,在最需要保障时反而无法获得保额赔付,合同保障功能形同虚设。
法院认为,该条款属于隐性免责条款。
经查,案涉投保全程通过互联网完成,争议条款被折叠在多层电子链接之后,字体、颜色与普通条款无异,未以弹窗、加粗、标色或强制阅读等方式进行突出提示,亦无任何人工或语音解释说明。
吴先生仅需在末尾统一勾选“已阅读并同意全部条款”即完成投保,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曾就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吴先生进行过常人能够理解的说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此外,《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与吴先生对“首次确诊仅赔付保费”条款的理解存在重大分歧,法院在判断该条款效力时,亦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额50万元承担赔付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
这个案件警示我们,互联网投保不能只盯着保额数字,得留个心眼翻翻条款里那些不起眼的约定。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