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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男的偷完玉米开车走了。 手机掉在地上,他自己不知道。 过了半小时,路人捡

一个男的偷完玉米开车走了。

手机掉在地上,他自己不知道。

过了半小时,路人捡走了。

又过了一个小时,这车开回来了——找手机。

河北邯郸那片玉米地挨着大路。男子停车钻进去,专挑个头大的掰。来来回回三趟,抱了几十个快熟的玉米棒子。

最后一趟往车上走,手机从裤兜滑出来,落地一声闷响。

但他怀里全是玉米,没听见。

装完车拍了两下衣服就走了。前后十几分钟。

半小时后,一个路人走过来,低头看见地上有个手机,捡起来翻了翻,装自己兜里走了。

这人弯腰捡起来的时候,附近一个人都没有。他不认识失主,也不知道这手机是谁的,但他翻看了两下,屏幕没锁,能打开。正常人捡到东西第一反应是什么?喊一声“谁手机掉了”?或者站在原地等一会儿?他没有,翻完直接装兜里走了。这个动作说明他心里清楚得很——这不是他的东西,但他想要。

又过了一个小时,那辆车居然开回来了。下车就原地打转找手机,扒拉草丛、翻田埂、掰过玉米的地方也找了个遍。路过的村民看他两眼,他也没开口问。

找了二十分钟,啥也没找着。愣了半天,上车走了。

其实那男的要不回来找,这事可能就没人知道。丢一个手机,他自认倒霉,偷玉米的事也没暴露。但他回来了,转悠了二十分钟,把自己的脸怼在监控底下。你说他是心疼手机,还是心疼手机里的东西?不管心疼什么,这一回来,偷玉米的实锤就有了,丢人的画面也传遍全网了。

玉米地主人祖先生调了监控。他说被偷的几十个玉米,按市价也就几十块钱。可一部手机再怎么便宜也得几百上千。

但最让人琢磨不透的是那个捡手机的路人。

他捡起来翻看了两下,确认没坏,装进自己口袋就走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写得清清楚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捡到东西不还,价值达到一定数额,经失主索要仍拒不归还,可能构成侵占罪。

有人说捡到的东西就是自己的,这话不对。法律上这叫“遗失物”,不是“无主物”。无主物是谁捡到归谁,但手机有主人,只是暂时掉了,所有权还是失主的。你捡走了不还,失主找上门来你要不要给?如果人家打电话过来你挂了、关机了、拉黑了,那就不是“忘了还”,是“不想还”。不想还,就是侵占。

目前还不知道失主往回打电话,那个路人接了还是直接关了机。但如果打过去是关机——不接可能是犹豫,关机就是主观恶意,性质完全不同。

一个偷玉米的,一个捡手机不还的。

一个违法,另一个也可能违法。

一个丢了手机,一个白捡一部手机。

评论区说说,捡到手机不还,算不算另一种“偷”?

来源:荔枝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