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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还在发酵。依据《劳动合同法法》,“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这起事件还在发酵。依据《劳动合同法法》,“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如明确告诉劳动者,因公司业务发生变化需要解除合同,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却要求把解约原因写为“个人原因离职”,还逼这批应届生“二选一”,这是引发舆论的关键所在。

另一个引起应届生“愤怒”的原因是,这么一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没了,给接下来另找工作带来不便。我国一些地方虽然在招录时把应届生身份认定,调整为毕业后两年内,但只要缴纳社保,就不能认定。这让考公、考编都受限。

所以,应届毕业生身份这一问题,需要正视。在我看来,该取消所谓大学毕业生就业、应届毕业生这些概念了。现在进入职场就业的新增劳动者平均受教育年限已经超过14年,基本都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没有必要再强调大学生身份,而要关注所有青年平等就业。应届毕业生毕业多年后,就没有找工作的需要吗?强调应届毕业生身份,是人为为就业设限。并不利于促进公平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