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一大爷在家里面上厕所时,不慎摔倒,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哭红了眼,按老规矩第二天就把大爷火化了,入土为安。谁知,家属一周后发现一张意外险保单,保额10万元,去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说:“遗体都火化了,没做尸检,凭什么证明是意外摔死的?万一是病发晕倒的呢?死因不明,我们不赔。”家属气得手抖,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10万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5年10月的一天,老人李某甲在家里上厕所,那厕所是老式蹲坑,地砖有点滑,老人进去的时候脚下打了个趔趄,整个人就摔在厕所地上了。
家里人听到声响跑过去的时候,老人已经倒在地上,一家人当时就慌了神,赶紧打120,救护车把人拉到医院急救。
可老人毕竟岁数大了,这一下摔得着实不轻,医生抢救了半天,还是没能救回来,当天人就没了。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整个家笼罩在悲伤里,按照当地的风俗,老人走了,得尽快入土为安,停灵不能太久。
家里人忍着悲痛操办后事,亲戚朋友都来吊唁,忙前忙后。第二天,遗体就被送到了殡仪馆火化了,入土为安,一家人觉得也算是对得起老爷子了。
丧事办完,一家人还沉浸在失去亲人的痛苦中,谁也没往别处想。大约过了一个星期,家属李某某在家里收拾东西,翻箱倒柜整理旧物的时候,无意间从抽屉底层翻出来一份保单。
她打开一看,是王某某之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一份《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王某某是投保人,李某某是被保险人的亲属,而保单里明确写着,投保人配偶的父母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也就是说,李某甲,也在这份保险的保障范围内。再看保额,意外身故保险金是10万块钱。受益人一栏写的是“法定继承人”。
李某某拿着保单,愣了好一会儿,她想起李某甲摔倒那天的事,医院给开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她当时也看了,上面写的死亡原因就是“滑倒、绊倒和摔倒”。这不就是意外吗?买了意外险,出了意外,保险公司不得赔吗?
李某某觉得这是保险公司该管的事儿,就照着保单上的电话打了过去报案,说我们家老人意外摔死了,买了你们的意外险,现在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那边接了电话,问了问情况,说需要提供材料,走流程。李某某就把身份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这些能找着的材料都给保险公司送了过去。
她心想,证明材料都齐全了,这事儿应该没啥问题,就等着保险公司给打钱。
结果没过几天,保险公司寄来一份《拒赔通知书》,李某某打开一看,脑袋嗡的一下。拒赔理由是,死亡原因无法确定,未做尸检,不能认定为意外死亡。
李某某无法接受,她觉得老人走了,按规矩得赶紧办丧事,这是天经地义的事,谁家老人没了还拉去解剖?那不是对逝者大不敬吗?再说了,医院开的死亡证明写明“滑倒、绊倒和摔倒”,这不就是意外吗?保险公司凭啥不认?
李某某越想越窝火,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块钱。
法庭上,面对指控,保险公司那边也不松口,说保险条款里写明了,“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李某甲摔倒的原因没办法排除是自身疾病导致晕厥然后摔倒的可能性。如果是因病摔倒,那就不符合“非疾病”这个要件,就不属于意外伤害,不能让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李某某作为保险金请求权人,主张李某甲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范围,其应当就保险事故的性质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李某某提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滑倒、绊倒和摔倒”,仅能证明摔倒这一外部事件的发生,但无法从病理学层面排除李某甲因自身突发疾病导致晕厥继而摔倒的可能性。
在遗体已火化、鉴定检材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李某某未能完成其关于“死亡确属意外伤害所致”的证明责任,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不过,《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本案中,李某甲死亡究竟系意外摔倒所致,还是因自身疾病诱发所致,客观上均已无法查明,家属虽有一定过错,但保险公司在销售和报案环节亦未就尸检必要性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亦有过错。
法院认为,在两种可能性并存且均无法确证前提下,应酌定比例赔付。
基于此,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以及公平原则对双方利益的平衡要求,酌定按保险金额10万元的50%予以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家属赔付5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