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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一男子曾是某珠宝公司职工,勤勤恳恳多年,结果公司因“人员调整”就把他辞

浙江诸暨,一男子曾是某珠宝公司职工,勤勤恳恳多年,结果公司因“人员调整”就把他辞退了。男子心怀不满,利用后台改价权限,偷偷将直播间里价值104100元的100克金条,在后台悄悄改价为8元,付款拍下。为掩人耳目,他用了假名、废号、陌生地址,还顺手注销了账号。公司把货发出去后,才发现异常,当即报了警,警方追到站点截住包裹,并将男子抓捕归案。事后,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男子提起公诉,法庭上,男子他低着头说“就是一时糊涂”。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詹某原是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在诸暨这地方,黄金加工贸易挺兴旺,詹某所在的公司顺应电商潮流,通过直播间向全国卖金银饰品。
 
詹某在公司的活儿说起来简单,负责直播间商品链接上架和价格调整。主播在前面吆喝得嗓子冒烟,他就在后台闷头操作,确保每件商品的型号、价格准准地显示在屏幕上。
 
这岗位给了他一项关键权限:他的手机号和公司电商平台后台是绑定的,要改价格,他手指头一动就行。
 
2026年3月,公司说要优化人员结构,詹某被辞退了。这事儿在职场上本也平常,坏就坏在离职手续上出了岔子,人力部门忙忙叨叨的,忘了解绑詹某的手机号。
 
而詹某心里头确实不痛快,补偿金的事好像没谈利索,加上之前积的点怨气,离职后一直堵着,这股子气在某个晚上,被一个念头点着了。
 
4月7号晚上,离离职已经过去好几周,詹某窝在住处刷手机,不知怎地就点进了老东家的直播间。屏幕里头主播正托着两根金条卖力推销,黄澄澄的,标价104100元。
 
他盯着那串数字看了好一会儿,脑子里冒出个大胆的念头,既能报复公司,还能占个大便宜。他用自己账号拍下了那两条共计100克的金条,订单生成,应付十万四千一。
 
接下来才是重头戏,他试着登录后台,居然真进去了。轻车熟路找到自己刚下的单,把价格从104100改成了8。手指头点确认的时候有点发颤,但还是付了款。
 
为了不让人找到,他填了个陌生地址、一个早不用的手机号、编了个假名字,末了还把下单账号给注销了。
 
做完这些,他觉得自己像完成了什么了不得的大事,就等着包裹送到那个没人住的地址,他再去悄悄截下来。
 
第二天,4月8号,公司财务核对订单时眼睛都直了,十多万的货,成交价8块?这不开玩笑吗。
 
公司立马报了警,警方动作快得很,顺着网上的痕迹一路摸过去,很快锁定了这个前员工。
 
与此同时,快递那边也得了信儿,金条还在车上没送到呢,直接在站点就给截住了。十万块钱的货,一颗不少追了回来。
 
当天下午,警察敲开了詹某的门。面对证据,他没怎么犟就全交代了。
 
随后,案子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认定,詹某利用后台权限改价,让公司发货人员误以为是正常订单才把金条交出去,这符合诈骗罪的构成,遂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法庭上,詹某一方认为,其利用后台权限秘密修改价格,公司发货系系统自动操作并非基于错误认识主动处分财产,应定性为盗窃而非诈骗。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同于盗窃罪,诈骗罪中,行为人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主动交付财物;盗窃罪则是行为人秘密窃取,被害人并无处分意思。
 
詹某利用后台权限将订单价格由104100元改为8元,该行为直接导致公司订单审核及发货人员误认为该笔交易系正常有效订单,从而将金条交付快递发出。
 
公司系基于虚假订单信息这一错误认识而“自愿”发货,符合“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取得财物”的完整链条。而詹某改价系诈骗手段,发货环节的误认系欺骗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而非秘密窃取。
 
而詹某的诈骗行为在被害单位将金条交付快递运输之时已经完成,犯罪即告既遂。快递途中的拦截属于事后追赃挽损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标准。
 
法院认为,涉案金条价值104100元,远超三万元的"数额巨大"起点,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不过,考虑到涉案财物全部被追回,未造成被害单位实际财产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詹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刑诉法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
 
此外,詹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贪念所致,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处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这个案子警示企业,员工离职,权限必须及时收回,管理漏洞就是犯罪温床。也警示个人,再大的怨气也不能触碰法律红线,一念之差足以毁掉一生清白。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