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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说谎?”山东乐陵,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有个食堂女员工指控,其发现后厨小米发霉

“谁在说谎?”山东乐陵,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有个食堂女员工指控,其发现后厨小米发霉、蔬菜腐烂,遂向校长反映食品安全问题,校长回:“坏了别用。”谁知,几天后,女员工被辞退了。学校说辞退是因为她不服从管理,跟举报没关系。女员工气不过,把发霉食材照片一股脑发上网,说自己是举报被报复。但教体局联合市监局去学校一查,说那些发霉的东西本来就是准备扔的,根本没用进锅里。女员工不服,已经去法院起诉了,学校也报警说她造谣。这事就卡在这了,到底是女员工先不听话被开,还是举报了才被踢走?照片是真的,可“准备扔掉”和“准备熬粥”差着十万八千里。
 
据悉,张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多条视频,说自己是乐陵一所学校的食堂员工。
 
5月23日,她在食堂发现小米发霉了,还有一些蔬菜烂了,她拍了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学校的庞校长,还特意说了一句:“这小米都发霉了,昨天付某某拿来的说让给孩子熬粥喝,我怕吃坏孩子。”
 
校长回了几个字:“坏了就别用。”
 
她以为自己汇报完了就没事了。可让她没想到的是,大约四天之后,学校通知她被辞退了。她越想越不对劲,觉得这时间点也太巧了,自己刚报了问题就被开了,这不是打击报复是什么?
 
除了这事儿,她还觉得学校在工资上做了手脚,存在克扣和乱罚款的情况。
 
她在视频里晒了一堆照片,有结块发霉的小米,有烂了的西红柿,有皮都黑了发了芽的土豆,还有两桶料酒和一袋玉米面粉。料酒桶上印着生产日期2024年11月,保质期12个月,其中一桶已经用了一大半。玉米面粉的生产日期是2024年8月,保质期18个月。
 
照片下面有时间水印,小米那张是5月23日拍的,烂西红柿是5月15日,料酒和面粉是5月12日。
 
她在评论区反复跟网友说,自己就是如实上报了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结果几天就被辞退,工资还被乱扣,她已经去找了市场监管部门和法院。
 
8月31日那天的视频里,她说了自己所在学校的名字,是一家特殊学校。
 
9月2日,有记者找到了教体局,想核实到底怎么回事。
 
教体局的工作人员说,其已联合了市场监管局一起去学校现场查过,调查后,结论是,这个女子反映的情况不属实,那些发霉的东西是准备扔掉的,根本没有拿来做饭。
 
记者追问那两桶过期的料酒和玉米面粉是不是用了,工作人员也给出了否定回答。教体局的人还说,这位女同志是因为被辞退后跟学校有工资纠纷,才把这些东西发到网上。
 
记者又联系了市场监管局,接线的人说知道这事,局里确实和教体局一起去学校查过,但具体调查结果他没说太清楚。
 
随后记者找到了涉事学校的梁校长,梁校长的说法跟教体局一致,强调网上说的不属实,学校不可能用过期的发霉的东西做饭,教育局和市监局都来查过了,学校也已经报警了。
 
至于为什么辞退张姐,梁校长的说法是:这个人是因为不服从管理被开除的,跟举报没关系。
 
对此,有网友说,头天举报霉米,几天后就被开除,时间咬得这么死,你说没关联谁信?
 
也有网友说,官方都查过了,那些是准备扔的废料,根本没下锅。把“准备扔”说成“准备吃”,差一个字意思差到天上去了。
 
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辞退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学校须就“不服从管理”的主张提交书面证据,如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张姐签字的违纪记录、警告处分文件或证人证言等。
 
若学校无法提供上述证据,仅以口头陈述为依据,其解除行为将因缺乏事实支撑而被认定为违法。
 
同时,张姐举报霉米问题与其被辞退仅隔四天,学校虽否认二者存在关联,却未能就该时间上的高度吻合性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反证,也很难推翻。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等规定,一旦认定学校违法解除,则张姐可以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主张双倍赔偿金。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
 
张姐发布的照片本身属实,但其表述涉嫌将“准备扔”说成“准备吃”,如查实说法不实,则因该表述足以让公众产生学校给孩子吃变质食品的错误印象,将被认定为歪曲事实的情形,构成侵权。
 
基于此,张姐或要应承担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果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则张姐行为可能还会面临治安违法,甚至刑事追责。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维权要有证据支撑,发声不能歪曲事实。劳动者依法举报受保护,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说出的每句话都得经得起推敲。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