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山东青岛,58岁女子正在村路上行走,突然两条体型庞大的狗从路边窜出来直扑女子。她一点防备没有,慌乱中吓得后退,却被后方驶来的车撞倒受伤,可两条狗并没放过她,追过来继续撕咬。司机拿了一把铁锨把狗赶走。经鉴定女子构成十级伤残,因伤的太重,花了很多钱,就医一年多才好。女子把狗主人和司机一同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0多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那天仇女士跟往常一样出门遛弯,村路不宽,两边不是树丛就是院墙,视线不怎么好。
走着走着,突然两条大狗从路边蹿了出来,直直朝她扑过来。
这两条狗是村民翟某养的,个头不小,属于大型犬只,但那天既没拴绳也没戴嘴套,就这么在公共路上到处跑。
面对两条大狗往身上扑咬,仇女士本能地往后退。
人遇到危险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躲,这谁也怪不了。
可她当时正走在村道上,身后刚好来了一辆车。
司机孙某正开着车经过这段路,由于是村道车速也不快,他也没料到前面有人会突然往后退。
仇女士惊慌之下退到了车前,孙某来不及刹车撞上了她。
仇女士摔倒在地,而两条狗却没停,继续追着她扑上来撕咬。
孙某见状立马把车停稳,抄起一把铁锹就冲过去,奋力和两条大狗打到一起,把它们赶跑了。
当时仇女士还能自己站起来,俩人简单交流了几句话,都觉得没啥大事,各走各的离开了。
谁也想不到,后面发生的事儿会那么严重。
仇女士被两条大狗咬伤之后,连惊带吓,身上的伤总不好。
一年半的时间,她反反复复跑医院,被确诊了腹壁疝、创伤性小肠破裂、肠瘘、肠梗阻一大堆毛病。
经过司法鉴定,她的伤情构成了十级伤残。
仇女士认为,自己好好的走路,没妨碍到谁,无故被狗咬伤,还被车撞到,不能就这么算了!
她把狗主人翟某,和司机孙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2026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狗主人翟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仇女士20.9万元。
司机孙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孙某这10%的责任份额,由他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41625.8元。
孙某不理解,经司法鉴定,仇女士腹部那些重伤跟车撞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那为啥还让自己赔钱?
原来法院是根据法律上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原因力”。
医学上看,车撞确实不是腹部重伤的直接原因,小肠那些伤主要还是狗咬的。
但法律上看问题的方式不一样。
法院认为,仇女士站着的时候,腹部不容易被狗直接攻击到。
可被车撞倒以后,人躺在地上了,体位一变,腹部完全露了出来,狗撕咬起来方便多了。
车撞这一下虽然不是重伤的直接原因,但它推倒了整件事里关键的一块多米诺骨牌,是整个损害链条里跑不掉的一环。
所以法院酌定司机承担10%的责任。
再说说司机开车这事,孙某开车经过村道,本身就该减速慢行、仔细观察。
仇女士往后退到车行路线上,他没能及时刹住车,这确实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安全注意的义务。
虽然过错不大,但过错就是过错。
再说狗主人翟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叫“无过错责任原则”,说白了,只要你养的宠物伤了人,除非能证明受害人是故意招惹或者有重大过失,否则不管你有没有错,都得负责。
翟某养的是大型犬,不拴绳、不戴嘴套就放出来,完全违反了养犬管理规定,是整个险情的制造者,承担50%的主要责任没毛病。
仇女士是自己退到马路上,司机是正常行驶,难道她没有责任吗?
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恶犬扑咬时往后退,这就是人人都有的求生本能,属于紧急避险。
所以仇女士对退到行车道上的后果,不担过错责任。
也有人为司机喊冤,人家好心下车拿铁锹赶狗,凭啥还要赔钱?
其实法院判孙某赔偿,跟他下车救人的善举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孙某的施救行为本身值得肯定,绝对不是担责的理由。
孙某担责的根源是在开车的时候,没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
而且交强险是“有责即赔”的规矩,只要机动车在事故里有责任,哪怕是次要责任,交强险都会优先赔付。
孙某这1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兜着,不会让他个人掏空家底。
这起案子,既没因为司机好心施救就把他过错全抹了。
也没让违规养狗的人溜掉,更没让受害者一个人扛下所有后果。
这个案子也大家提个醒:养大型犬出门一定得拴绳、戴嘴套。
开车经过村庄、窄路、视线差的路段,一定减速备刹,多一分小心就少一分意外。
法律从来不要求每个人都是圣人,但它会盯着每一个人的义务。
守好的每一条规矩,就是给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兜底。
那么,你认为翟某放任两条大狗扑咬行人,导致行人受了重伤,该不该承担100%赔偿责任呢?
案例来源:法治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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