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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越南那边搬出了一套主权说法,说西沙群岛是他们的,中国在羚羊礁和鸭公岛的建设

近日,越南那边搬出了一套主权说法,说西沙群岛是他们的,中国在羚羊礁和鸭公岛的建设“非法无效”,还要求中方“立即停止”。有记者向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郭嘉昆提问,郭嘉昆的回答非常简短,就两句话:“西沙群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不存在任何争议。中国在自己的领土上开展必要建设是主权范围内的事,越方无权说三道四。”
 
据悉,越南外交部发言人在一份公开声明中宣称,越南对西沙群岛(越方称“黄沙群岛”)拥有主权。
 
声明措辞强硬地指出,未经越方允许,外国在包括羚羊礁和鸭公岛在内的西沙群岛一切活动,均属“完全非法无效”。越方宣称已就此向中方提出“严正交涉”,要求中方“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确保不再发生”。
 
这等于是在说,你在自己院子里修个花坛,隔壁邻居跑来说“这院子是我的,你得先问我同不同意”。
 
9月3日,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发言人郭嘉昆就此问题作出回应,仅以两句话予以坚决驳斥:“西沙群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不存在任何争议。中国在自己的领土上开展必要建设是主权范围内的事,越方无权说三道四。”
 
这段回应看似平淡,实则每一句都有讲究。第一句“固有领土、不存在争议”是在确立事实前提,沙的主权归属在历史和法理上都是明确的,归属中国。第二句“主权范围内的事”则是在援引国际法的核心原则,即主权国家对其领土拥有排他性的管辖权,外部势力无权干预。
 
两句话的逻辑链条非常清晰:因为西沙是中国的,所以中国在西沙干什么都是自己的事,别人管不着。
 
至于越南声明中所谓的“非法”“无效”“交涉”,从一开始就建立在错误的前提之上,后续所有推论自然站不住脚。
 
中国对西沙群岛的主权主张,有着漫长的历史渊源。考古工作者在西沙甘泉岛上发现过唐宋时期的居住遗址,证明中国先民早在千年前就在这片海域耕海牧渔、留居岛礁。
 
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已有两千多年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并持续、和平、有效地行使主权和管辖。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被日本侵占的中国领土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理应归还中国。
 
中国政府随后派员接收了这些岛礁,并在西沙永兴岛上立下了“海军收复西沙群岛纪念碑”,碑上“南海屏藩”四个大字至今仍清晰可辨。
 
此后数十年,国际社会长期未对中国实际管辖提出实质性异议。
 
真正的问题出现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越南开始对西沙和南沙提出主权主张。1975年越南统一后,开始声索中国西沙、南沙群岛的主权。
 
2012年,越南国会通过了《越南海洋法》,将中国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纳入所谓越南“主权”和“管辖”范围。
 
从国际法的视角看,领土主权的取得通常需要满足“发现”“先占”“有效占领”和“持续行使管辖权”等条件。
 
中国的主张不仅有丰富的历史证据链,更有自二战以来不间断的实际管辖作为佐证。而越南的主张,主要依据对历史上一些地名的附会和对殖民时期材料的片面解读,其法律根基在国际法主流学界看来是比较薄弱的。
 
在国际法层面,中国对西沙群岛的主权主张,在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依据上构成完整、连贯的证据链。
 
首先,国际法院在“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中确认,长期、和平、持续的国家行为可作为领土主权主张的有效证据。
 
中国对西沙群岛的管辖,从唐宋时期先民活动,到明清时期行政管辖,再到二战后依据国际法正式接收,构成了完整、连续、和平的主权宣示与行使链条。
 
其次,《开罗宣言》(1943年)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波茨坦公告》(1945年)第八条重申开罗宣言的实施。
 
西沙群岛在二战期间被日本侵占,1946年中国政府依据上述国际文件派员接收并在永兴岛立碑,该行为在国际法上构成对主权的重新确认和有效宣示。
 
相反,越南的主张在事实层面缺乏支撑,在法律层面违反禁止反言原则,其单方声明不产生国际法效力。
 
国际法院在“柏威夏寺案”(1962年)中明确适用了禁止反言原则,一国不能在长期默认或承认某种状态后突然提出相反主张,损害他国的信赖利益。
 
越南在1975年统一前,北越政府曾多次承认西沙群岛属于中国,统一后越南完全推翻前述立场,严重违反禁止反言原则。
 
此外,越南历史上所谓“黄沙群岛”实指越南近海岛屿,与西沙群岛的地理位置无法对应,其主张缺乏可靠的史料和考古证据支撑。
 
进一步而言,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1986年)中明确:一国不能通过单方面行为为他国创设法律义务。
 
越南2026年9月的声明属于单方政治立场宣示,不产生国际法上的法律效力,不能改变西沙群岛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为中国创设“停止建设”的法律义务。
 
因此,越方的任何说辞均属无理,中方立场无可撼动。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