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名男子肚子疼痛前往医院就诊,经过胃镜活检检查,并未查出任何癌细胞。不料医生却坚持判定男子患上胃癌,不仅建议切除大部分胃部,还在手术中途私自更改方案,直接将男子整个胃部全部切除。术后病理检查结果出炉,被切除的胃部及淋巴结均无癌细胞,属于百分百误诊。事后男子身心遭受重创,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医院却百般推脱责任。法院最终这样判!
据悉,事发之前,武汉的吴先生身体突发不适,频繁出现腹痛症状,为了查明病因,他前往医院就诊检查。
入院后,医院为吴先生安排了专业的胃镜活检检测,这份核心检查报告明确显示:未发现癌细胞,不存在癌变情况。
即便权威活检结果排除了胃癌,接诊医生依旧主观臆断,高度怀疑吴先生患有胃癌,强烈建议做手术,切除胃部四分之三的病变组织。
吴先生和家人不懂专业医疗知识,轻信了医生的诊断,为保命选择听从医嘱,家属当场签署了切除四分之三胃部的手术同意书。
谁料,手术过程中,医院在没有告知家属、没有征得家属同意、没有重新签字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手术方案,直接将原定的部分切胃手术,变更为全胃切除手术。
整场手术持续数小时,家属全程在手术室外焦急等候,全程未收到任何手术方案变更通知。
术后第七天,最终病理检测报告正式出炉,结果让所有人震惊:医院切除的完整胃部组织、以及摘取的15枚淋巴结中,均未检测出任何癌细胞。
这也就意味着,吴先生原本健康的胃部,因为医院的误诊和违规操作,被无辜完整切除,根本不存在胃癌病症。
胃部全切手术后,吴先生落下终身后遗症,日常频繁腹胀、进食后腹泻不止,消化功能彻底受损,身体状态一落千丈。
术后三个月,家人才将误诊切胃的真相告知吴先生。得知自己身体健康,却被医院无故切掉整个胃,终身落下残疾,吴先生遭受了巨大的身体创伤和精神打击。
事后,吴先生一家多次与涉事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希望医院为误诊、违规手术的过错承担责任,可医院态度强硬,拒不承担全部过错,双方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吴先生一纸诉状将涉事医院告上法院,讨要公道。
法庭上,吴先生及其代理律师表示,医院存在两大严重过错。
第一、医院违背基本诊疗规范,无视阴性活检报告。医学上,癌症确诊必须以病理活检结果为金标准,本次术前活检明确无癌细胞,医院仅凭主观怀疑判定胃癌,强行实施切胃大手术,属于严重误诊、违规诊疗。
第二、医院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术前约定仅切除四分之三胃部,术中擅自变更为全胃切除,重大手术方案变更未告知、未征得家属同意,属于违规医疗操作,是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
面对吴先生的控诉,涉事医院当庭提出抗辩,极力缩减自身责任。
医院辩称,本次手术只是“切除范围偏差”,仅仅是多切了部分胃部组织,并非重大医疗事故,只愿意赔付部分切除与全胃切除之间的手术费用差价,拒绝承担残疾、精神损失等各项高额赔偿。
为了明确责任划分、固定医疗过错证据,法院依法启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程序。
经专业机构鉴定,最终结论明确:涉事医院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是本次医疗损害的主要原因,过错参与度60%,同时鉴定确认,吴先生因全胃切除构成五级伤残,终身存在消化功能障碍。
法院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无视权威活检结果,主观误诊疑似胃癌,违规建议切胃手术;且术中擅自变更重大手术方案,未履行任何告知、征得同意义务,诊疗行为明显违规,过错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医院主张仅赔付手术差价的抗辩理由,无任何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结合司法鉴定结果、诊疗过程、损害后果以及双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第一、涉事医院按照60%过错责任比例,赔偿吴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1083元;
第二、本次误诊切胃手术,给吴先生造成终身身体残疾和严重精神创伤,酌情判定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两项赔偿合计22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涉事医院不服判决,试图申请重新鉴定,但始终未能提交任何新的有效证据。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驳回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要知道,金钱赔偿再多,也换不回患者完整的身体。一场本不该存在的手术,让健康人终身残疾,承受无尽病痛,实在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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