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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搁谁身上不闹心?陕西西安,一男子要出差,专门提前一礼拜抢了张到平凉的下铺票,

这事搁谁身上不闹心?陕西西安,一男子要出差,专门提前一礼拜抢了张到平凉的下铺票,寻思路上能踏实歇歇,顺便用电脑干点活儿。结果临出发前一天,手机短信通知,铺位换成上铺了。他打开12306一看,首页还是老样子,得手动戳进去才看见新席位。更离谱的还在后头,第二天上车,他特意绕了一圈想看看自己那个下铺到底被谁占了,结果傻眼了:整列火车根本找不着4号车厢!车厢编号跟打乱了重新贴似的,16、15、12、8、6……压根就不挨着。他问列车员咋回事,差价啥时候退,人家说“不清楚,您打12306问吧”。头回碰见这种事,下铺没了,车厢也“没”了,这趟差出得是真够窝火。
 
据悉,邢先生,因工作需要,计划于2026年9月3日从西安前往平凉。
 
为了能在约五个半小时的旅途中获得良好的休息,并方便使用笔记本电脑处理公务,他于一周前即8月27日,通过铁路官方渠道12306,细致地完成了购票操作,他成功购买到了Y365次列车4号车厢6号下铺,票价104.5元。
 
9月2日下午5时14分,邢先生的手机收到一条来自12306的短信,告知“因列车运行组织调整”,他的4车6号下铺已被调整为8车17号上铺。
 
短信同时告知,若因此取消行程,可获全额退票。
 
邢先生的第一反应是警觉,这莫不是诈骗短信?他旋即打开官方APP核实,首页面依旧显示着原始的下铺信息,只有在一行不易察觉的小字下方,手动点开“新席位信息”的隐藏链接,才确认了铺位变更的事实。
 
此时,系统并未同步退还上下铺间应有的十几元差价。
 
9月3日登车后,带着对原铺位归属的好奇,邢先生试图寻找那节“消失”的4号车厢。然而,站台上的景象令他错愕:这趟列车的车厢编组完全颠覆了常规顺序,16、15、12、8、6、3、2……熟悉的4号车厢如同人间蒸发般不见踪影。
 
整列火车仿佛被重新拼接,充满了临时与仓促的意味。在8号车厢内,他并非孤例,多位旅客都有着相同的遭遇,被“调配”至此。
 
面对旅客们关于调铺原因及差价退还的疑问,列车员给出了一个标准却略显苍白的回应:“不太清楚,可致电12306咨询。”
 
截至媒体报道时,邢先生仍未收到那笔铺位差价退款。尽管他于9月3日下午致电客服,得到的答复是“1至7个工作日内退还”。
 
他提出一个朴素而务实的建议:如此重大的席位变更,铁路部门是否应通过电话等更具确定性的方式精准通知,而非仅凭一条可能被忽视的短信?
 
有网友觉得这事透着邪乎,整节车厢说换就换,原铺位压根不存在。这不是十几块钱差价的事,是规矩问题,花钱买下铺图的就是方便,列车员连句像样的解释都给不出,让人憋屈。
 
也有网友吐槽那短信跟诈骗似的,要不是手欠点开APP翻,上车准抓瞎,而里头那行新席位小字藏得跟寻宝一样,不拿放大镜根本瞅不见。
 
更有人质疑,临时变卦让人家退票重新买,提前一礼拜抢票的时间和精力算谁的?
 
从法律角度,铁路部门单方调铺行为如何评价呢?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邢先生通过12306购票并支付票款,铁路部门出具电子客票,双方就“西安至平凉、Y365次、4车6号下铺”等核心要素达成合意,运输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下铺这一特定席位,属于合同标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可有可无的附随内容。
 
铁路部门以“列车运行组织调整”为由单方变更席位,该理由在法律上通常被归类为 “商业风险”或“内部运营管理风险” ,而并非《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也难谓符合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
 
列车编组变动是铁路系统日常运营中应当预见并提前规划的事项,将普通车体调整的风险完全转嫁给已缔约的旅客,缺乏充分法律依据。
 
因此,铁路部门的单方调整行为,已构成对原合同约定的实质性违反,除非该单方变更权已在合同中以显著方式提示并获旅客明确认可,否则其行为性质更接近于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显然,上铺服务品质低于下铺,属于履行不符合约定,邢先生或有权要求“减少价款”,即退回差价。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就本案而言,铁路部门变更席位后,应以合理、有效方式履行通知义务,但其仅发短信,且主界面无法直接显示变更内容,APP内席位信息以极小字体隐藏于下划线链接之后,形式上虽有通知,实质上未尽审慎提醒义务,有违诚信。
 
整体来看,铁路单位这种做法确有不妥,理应改善。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