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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奸情出人命,这话一点不假!”广东深圳,67岁女子意外得知丈夫婚内出轨,出轨

“自古奸情出人命,这话一点不假!”广东深圳,67岁女子意外得知丈夫婚内出轨,出轨对象竟然是个足浴店女店长,二人还有私生子女,丈夫还偷偷变卖家产给情人与私生子女钱花,顿时为自己的孩子担心起来,生怕将来私生子女来抢家产,或者丈夫立遗嘱把财产分给私生子女。因此,女子哄骗丈夫外出,然后用尼龙绳将丈夫勒死,然后打算自杀,但未能成功。最终,女子将为她的冲动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据悉,2025年3月份的时候,67岁的苏女士听到有人在传,丈夫李某和一名足浴店女店长存在婚外关系,二人还生育了孩子。

苏女士为了证实李某婚内出轨事实,翻看了李某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确认李某真的出轨的。

在遭到李某的背叛后,苏女士并未选择忍让,而是果断出击,与李某发生了激烈争吵,要求李某必须和女店长以及私生子断绝往来,但遭到了拒绝。

此时苏女士的内心满是纠结,一方面难以接受李某背叛婚姻一事,另一方面担心将来李某的私生子女会来和自己的孩子抢家产。在多重情绪的扰乱下,苏女士渐渐生出了杀害李某的念头。

2025年6月14日,李某开车送苏女士回家途中。苏女士突然提议要去中山市转转。李某并未反对,直接调转车头向中山市方向驶去。

当晚8点多,李某驱车赶到中山市,在那里逛吃了一晚上,在次日零点才返程深圳。

凌晨1时50分,车辆在沿江高速上行驶,苏女士突然说肚子不舒服,让李某把车停在应急车道上。

李某并未有怀疑,迅速把车停到应急车道,而苏女士则趁机拿出早已备好的尼龙绳。

当时苏女士坐在李某的后面,她在李某的车停稳后,直接把尼龙绳套在李某的脖颈上,然后两脚抵住驾驶位靠背,使出浑身力气勒住李某的脖子,没一会儿,李某便没了呼吸。

在确认李某死亡后,苏女士本打算用尼龙绳也给自己勒死,但未能成功。

由于车辆长时间停留在应急车道上,高速巡逻队发现异常后,立即报警求助。在凌晨2时许,民警赶到现场,将留在车内的苏女士抓获。后经法医鉴定,李某因颈部外力造成了机械性窒息死亡。

检察机关认定苏女士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苏女士不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认罪认罚,李某的家属也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苏女士为了不让李某把财产分给私生子女,提前准备了作案工具尼龙绳,说明其主观上具有了杀害李某的故意,且李某正是被苏女士用尼龙绳勒死的,所以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苏女士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条件。

不过,苏女士当庭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再加上苏女士之所以杀害李某,是因为李某婚内出轨所致,所以李某也有一定过错,同样可以减轻对苏女士的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苏女士无期徒刑。

但在拿到一审判决书后,苏女士并不认可这个结果,她提起上诉,辩护律师主张处罚太重,并提出三点主要辩解理由:

第一,苏女士行凶后并没有离开,一直在等待民警过来,这属于自首行为,但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自首,这属于判断错误。

第二,李某不仅婚内出轨,还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严重损害苏女士的合法权益,李某的过错行为较重,所以应当进一步减轻苏女士的刑事责任。

第三,苏女士已经取得李某家属的谅解,且社会危害性较低,一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属于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怎么判?

二审法院认为,自首需要同时出现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二者缺一不可。

苏女士在杀人之后,并没有主动报警,她是准备自杀但未成功,报警的是巡逻人员,这说明苏女士没有投案的主观意愿,不能成立自首。

至于李某婚内出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等过错情节,一审法院已经全部采纳,并且据此从宽处理。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苏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这里需要注意,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确实拥有继承权,可苏女士即便杀了李某,也不影响法定继承,但苏女士杀害李某,自己会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5条第1项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也就是说,在李某死后,其遗产就没有了苏女士的份。

最后,苏女士本来可以通过离婚、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等方式多分一些财产,结果却因为一时冲动,不仅丢了部分财产,还让自己蹲了监狱。要知道犯罪记录会影响到子孙的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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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江西都市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