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的父亲在出租房内跳楼身亡,事后,房东认为此房成了“凶宅”,于是要求男子赔偿50万元,但遭到了男子的拒绝,男子认为自己父亲是死于楼下,并不在屋内,所以房子不会成为凶宅。双方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房东将男子告上了法院,最后法院这样判决!
信息来源:沈阳晚报
小伙姓刘,租的是老张在天津的一套房子。
2025年1月23号签的合同,一个月2500块,租期一年,2025年2月到2026年1月底。
房子拿到手,小刘把父亲接过来一起住,爷俩好歹有个照应。
谁想到,2025年11月23号,出事了。
那天,小刘的父亲从出租屋的阳台跳了下去。
120赶到现场,把人送去医院,抢救了半天,人还是没救回来。
人没了,事儿却没完。
房东老张心里堵得慌。
房子本身没坏,墙好好的,地也好好的,可出了这么档子事,在很多人眼里这就是“凶宅”了。
往后不管租还是卖,都难。
老张找到小刘:这事儿,你得赔我50万。
小刘当场就懵了:50万?凭啥?
他的理由说白了就三条。
第一,你说房子贬值了,贬多少?拿评估报告来啊,光嘴上说“肯定卖不上价”,不算数。
第二,出事那天他根本不在家,父亲是因为身体原因才走的这条路,谁能想到?
第三,父亲是成年人,成年人自己的选择,凭什么让儿子兜底?
老张也不让步。
他还翻出一个细节:警方做笔录的时候,小刘自己都承认,父亲不止一次说过要跳楼,身体一直不好,早有苗头。
老张的意思是,你明知道老人有这个念头,还没看住,出了事说一点责任没有,说不过去吧?
两边谁也说不服谁,老张一气之下把小刘告上了法庭,还是那50万。
这事儿在网上传开以后,评论区直接吵翻了。
有人心疼小刘,家里刚走了人,转头又要赔一大笔钱,太难了;也有人站房东,房子没招谁没惹谁,就这么砸手里了,亏找谁说去?
说实话,房东的处境确实让人同情。
就算老人不是死在屋里,那也是从这栋楼上跳下来的。
心里忌讳的人,别说这套房子,可能连这栋楼都不想碰。
租不出去、卖不上价,这是实打实的损失。
那法院到底怎么判?
法官先给“凶宅”定了个调:这俩字法律上确实没明文规定,但大家避讳这种事儿,属于民间的善良风俗,法律上该认还得认。
大家心里犯怵,房子交易时就会掉价,这种贬值是客观存在的。
只不过,到底贬了多少,仪器测不出来,只能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按公平原则来定。
注意,这里有个关键点:法院看的不是人死没死在屋里,而是这事对房子交易的影响。
所以小刘那句“人死在楼下,不在屋内”,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民法典》第6条写得明明白白: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不看谁嗓门大,看这事给两边各造成多大影响,损失大家分担,谁也别全扛,谁也别全躲。
回到这个案子。
悲剧的根儿确实在小刘父亲自己身上,可事情发生在他承租的房子里,房子是房东的,损失也是实打实砸在房东身上的。
再加上小刘明知父亲有轻生苗头,没看住,多少有点责任。
所以法院认定:小刘该适当补偿,但50万要得太高,酌情按10万来。
一审判决:小刘补偿老张10万。小刘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把案卷从头到尾捋了一遍,觉得一审没毛病,10万合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这种案子,赔多少本来就没有标准答案,全看法院怎么定。
上海之前也有类似的案子,有的判得更少,还有的法院觉得租客没什么过错,只让自愿补偿一点。
其实,法律上分得很清楚,像自杀、他杀这种非正常死亡,才算“凶宅”,房东、租客都得掂量着担责;但要是老人正常生病去世,一般不算,房东也没义务主动跟人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