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丈夫遭妻杀,出轨须谨慎……
文|庄志明律师杀人偿命?不见得,不见得,这起杀人就无需偿命:去年6月,广东深圳一67岁女子苏某听说丈夫李某长期出轨并育有私生子女,担心将来家产被分,用绳子将丈夫勒死。事后,女子自杀未果被巡逻路政人员发现异常后报警抓获。法院认定,李某在婚姻中出轨并生育子女有明显过错,苏某有坦白认罪悔罪、获家属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判处无期徒刑。
67岁女子担心私生子分家产勒死丈夫
——这个话题很扯淡,杀人就杀人呗,和“担心私生子分家产”有啥关系,妻子杀人后自杀说明她并没有把分家产这事放心上,再说了,杀了丈夫也阻止不了私生子依法继承啊。其实就是气不过,报复杀人。2025年3、4月间,妻子苏某听闻丈夫李某长期出轨其经营的足浴店店长并育有私生子女,双方多次争吵,苏某遂萌生杀念。2025年6月14日,苏某以出游为名携带白色尼龙绳与丈夫驾车前往中山市;次日凌晨返程途中,她谎称腹痛骗丈夫在沿江高速应急车道停车,从驾驶位后座用绳子将丈夫勒死。看样子苏某平时电影、电视剧看了不少。67岁的女人战斗力还如此威猛,佩服佩服。苏某确认丈夫死亡后试图用同一根绳子自杀未果,车辆因长时间停靠应急车道被路政视频巡逻发现异常后报警,民警到场将仍在车内的苏某抓获。
——很显然,苏某是被抓获的,不是自首。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的处罚,死刑是优先项,第一顺位的,但死刑必须建立在罪大恶极,民愤极大,非杀不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况上。妻子苏某杀老公李某的行为,若搁社会上让人民群众评价,赞成无罪的都大有人在,很多人都觉得李某的死是活该。此类故意杀人行为从社会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上,并无死刑的必要。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发生在婚姻家庭,事出有因,丈夫存在出轨且生子的明显过错及苏某坦白、获得谅解等情节,不属于主观恶性极大、手段特别残忍且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依据上述规定精神,法院在法定区间内选择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少杀、慎杀的司法原则。判处无期徒刑是非常明智的。再说个实在话,如果没出轨的妻子杀了个出轨的丈夫获死刑,那就违背主流司法导向和社会普遍的朴素正义认知了。
这类案件中,丈夫出轨本身就是破坏婚姻关系、激化矛盾的重要过错源头,公众普遍对长期遭受情感伤害的妻子抱有一定同情。如果不区分案件前因、直接对杀夫的妻子判处死刑,无视婚姻关系中的过错事实,反而会让公众觉得司法裁判脱离现实人情,难以获得社会层面的普遍认同。因此,重点提醒,出轨有风险,生子须谨慎。。。
再说说私生子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可见,在法律层面,私生子和婚生子女是同等权利,最核心的是平等的继承权。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享有继承权,平等的继承权,并非为了保护出轨关系,核心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基本人权、贯彻平等原则、避免社会成本转嫁的立法目的,背后有明确的法理和现实考量。
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是父母的行为导致的,孩子本身没有任何过错。法律不能因为父母的伦理错误和争议,剥夺无辜孩子的基本生存和保障权利,这是现代法治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底线保护。从社会运行的现实角度看,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能让抚养成本在局部家庭内部消化。相关研究显示,明确私生子继承权可降低单亲儿童贫困率,避免非婚生子女因缺乏生活保障陷入困境,减少社会福利体系的额外负担。说通俗点,不能让不负责任的出轨人卸担子、撂挑子。法律不支持插吊寻欢,拔吊走人,这样的出轨人也不是一个合格的出轨人。
渣男出轨生子,社会无辜买单,那是绝对不行的。从家庭伦理监督方面看,赋予私生子平等继承权也是督促家庭成员相互关心、相互监督,而不是对出轨方放任自流,置若罔闻,否则家庭财产可能面临稀释。对出轨现象,出于止损,配偶可及时行使“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离婚之维权操作,重新构建稳定有序的社会关系。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从国际视野看,现代法治理念普遍认为,系统性剥夺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本质上是对基本人权的违反。
从1972年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判例开始,全球各国陆续修改法律,取消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歧视,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和现代法治和社会文明的趋势保持一致。现在一些人在网上动辄囔囔“取消私生子继承权”,那是典型的逆时代潮流而动。最后,须说明的是,非婚生子女仅能继承亲生父/母的个人合法遗产,不能直接继承其他人(比如无辜的原配)的遗产。
比如本新闻事件,丈夫李某的私生子只能继承李某的遗产,而不能继承李某妻子苏某的遗产。另外,出轨的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自主决定遗产分配,只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非婚生子女保留必要的必留份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