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要不要改?既然是罪,就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跟民事侵权,跟治安管理罚不一样,要求的起点较高,按理说给警方和检方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小。
那是全球有重婚罪的国家,比如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等,也包括联邦制更复杂的美国。
单纯长期同居甚至生了孩子(哪怕多个),并不必然构成重婚罪。这些国家,绝大多数要求缔结婚姻,也就是A与B注册结婚,婚姻存续期间,A与C又注册结婚,这构成重婚罪。如果A与C长期同居,又生孩了,未必是刑事犯罪。
国内是增加了A与C长期同居,并且以夫妻名义才行。也就是说,单纯同居+生娃,不是重婚罪。
国外有些国家也有例外情形,比如A与C没有去注册结婚,但是,请神父主持了婚礼,举行了公开的婚礼仪式,这在一些国家也算重婚罪,也就是国内法律术语下的事实婚姻。国内同理,甚至在国内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只要举行了婚宴,宴请了亲朋好友,老少爷们,就是结婚了,至于有没有去民政局领证,没人在乎。如果你去看那国内婚姻离婚管理,大量的案例都是婚宴结束,结婚生子,还没有领证,甚至孩子户口都没有上,一直等到上小学采取领证。你们去判决文书网,找判决文书看看就好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重婚罪不应该降低刑事门槛。道德是道德,刑法是刑法。而民法更多是道德多一些,道德不好通常就是过错方,或过错占比较多的一方,特别是在婚姻中,因此,在离婚官司中,分配财产时,过错方少分财产,本身就是对过错方的一种惩处,而未必是要采取刑事手段。
肯定有人会说严酷的刑法可以减少乃至杜绝这种行为,推荐一本书《规则则为什么会失败:法律管不住的人类行为暗码》链接: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