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证据符合以下情形,可以依法申请翻案
法院判案,靠的从来不是情理和口头陈述,而是证据。
很多当事人败诉之后,到处找新证据,以为只要手里拿到一份材料,就一定能够推翻原判。实务当中大量再审被驳回,根源就是不清楚什么样的证据,才具备法定翻案资格。
结合《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司法解释,把可以撬动再审、有机会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情形一次性讲透。
一、第一种:法定“再审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法条依据: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
最高法划定,可以被法院认可的新证据,仅限三类:
1、证据原审开庭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因为客观原因,开完庭之后才发现。不是自己当初粗心漏掉,而是受条件限制根本无法知晓;
2、原审阶段已经知道这份证据存在,但是受客观条件限制拿不到,举证期限之内没有办法提交;
3、原审庭审结束之后才新形成的证据,并且这件案子没办法另行再起诉一次,只能走再审纠错 。
⚠️两个硬性门槛缺一不可:
第一,要有合理客观理由,解释当初为什么一审、二审没有提交;自己主观遗忘、懒得收集,不属于合法新证据;
第二,这份证据能够动摇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足以改变裁判结果。无关紧要的边角材料,不算“足以推翻”。
二、第二种:原判定案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如果作为判决核心依据的借条、合同、欠条、结算单、鉴定报告等关键证据,事后查实属于伪造、变造。
一旦查实,原判决事实基础直接崩塌,属于典型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
实务提示:不要只口头主张证据是假的。要配套申请笔迹鉴定、印章真伪鉴定、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用正式的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三、第三种: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庭质证
所有用来判案的关键证据,原则上必须经过双方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出现下面情形可以发力:
法院直接把一份对案件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证据拿来判案,从头到尾没有开庭组织双方发表三性意见,你从头到尾都没有见过、没有机会质证。
注意一个实务坑:原审开庭时法官把证据出示过,你自己放弃质证、当庭明确表示没有意见,事后再以未经质证为由申请再审,不会被法院支持 。
四、第四种:原判决采信的鉴定意见,存在重大错误
原审据以定案的鉴定报告、评估意见书,有下列情形,可以推翻:
- 鉴定机构没有资质;
- 检材是虚假、不全的;
-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拿到新的鉴定意见,作为再审核心证据。
五、第五种:原审你已经提交关键证据,法院视而不见
有些当事人一审、二审就已经把关键材料交到法院,判决书通篇不提,既没有采信,也没有写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重点区分两种情况:
1、法院根本没有组织质证,也没有在裁判当中评判这份证据,可以作为再审理由;
2、判决书已经写明不予采信并且说理清楚,只是你自己不服结果,这种一般不能单凭这一点翻案。
六、很多人都会踩的三大误区
❌误区1:只要是刚找到的证据,都算新证据
主观原因逾期举证,不算。当初自己有条件收集却不交,等到败诉之后再拿出来,大概率直接不予采纳。
❌误区2:证据有一点出入,就可以翻案
只有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责任划分、裁判结果的核心证据问题,才可以再审。无关紧要的细节瑕疵,不足以推翻判决。
❌误区3:拿到证据随时都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判决生效,一般六个月之内要提交再审申请;逾期之后门槛极高。
最后实务总结
不是手里多几份材料,就能够翻盘。
想要依靠证据启动再审,核心抓住两点:
一是这份证据本身符合最高法划定的法定情形;
二是这份证据的证明力足够,能够直接动摇原判的事实根基。
拿到对应的证据之后,不要只递交材料,再审申请书当中逐条写明:证据来源、原审为什么没有提交、这份证据具体能够推翻哪一项原判事实。逻辑清晰,才更容易被法院采纳。
免责提示:本文仅为法律实务科普,不构成个案诉讼意见,具体案件建议结合卷宗材料综合判断。
问题证据 法律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