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男子和妻子协议离婚后,进入了离婚冷静期,两人分居后,男子因窃听后对妻子实施了暴力伤害行为,随后便与之发生了关系,案发后,男子因涉嫌强J罪、故意伤害罪被检方提起公诉,目前一审已经两次开庭,而女方更是提出了30万的索赔要求。
据悉,男子刘某和女子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在25年2月因感情破裂申请了离婚,随后离婚进入冷静期,两人处于了分居状态,刘某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于是购买了录音笔放在了妻子的卧室中,随后便录下了一段录音。
刘某认为是王某不忠于家庭导致的离婚,于是气不打一处来,随即便对着妻子实施了殴打,随后还与之发生了关系并拍摄了视频,案发后,王某被鉴定为了轻伤一级,而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和强J罪被检方提起了公诉。
而王某也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索赔要求,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
其实,无论刘某与王某发生关系是否应当认定为强J罪,但是,因为殴打致人轻伤,这就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所以,刘某被判刑,这是没有疑问的,关键就在于,刘某与王某发生亲密行为,到底是否应当认定为犯罪的问题。
一般而言,丈夫和妻子发生亲密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除非此时两人已经濒临离婚状态,丈夫如果强行发生的,则会被认定是犯罪行为。
本案中,刘某对王某实施了殴打行为,而且已经造成了对方轻伤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两人发生关系,很难说王某是自愿还是非自愿,毕竟,被暴力殴打之后,如果敢不愿意,必然会再次遭受一顿殴打,所以,如果此时乖乖配合,那么,也存在因被暴力威胁而就范的可能性。
类比将一个人殴打之后,对方给了一笔钱,那么,这也有可能被认定是抢劫行为一个道理。
而且,本案中刘某在和王某发生亲密行为时,还录了像,如果此时录像显示出来的是女方不情愿,不配合,甚至说不要,那么,刘某被定义为强J罪就问题不大了,当然,这样的录像是不可能公开与众的,甚至本案在审理的时候,也都是不公开审理。
当然,女方事后提出了30万赔偿的要求,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女方是有权要求赔偿的,但是赔偿仅仅限于直接损失,比如误工费、医疗费等直接损失,而对于精神损失赔偿以及伤残赔偿,这些是不予赔偿的。
加上此时双方还在离婚冷静期,即两人还没有正式离婚,只有在冷静期结束,双方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才算是真正的离婚,那么双方的共同财产才会予以分割,此时双方如果没有离婚的话,财产还是要先从共同财产分割之后,才能由对方予以赔偿,否则的话,就成了由共同财产赔偿女方了。
男方在听到录音之后,其实,这些录音因为是偷录,在法律上也不会被认可,无法通过起诉的方式,多分共同财产,但是,因为男方对女方实施了伤害行为,这却是在民法典中明文禁止的行为,据此,男方有可能将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会被适当少分。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最终如何判决,还是要看有关部门的认定。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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