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孽啊!”河南,女子哄睡3岁儿子,明知五楼窗户锁不上存在风险,依旧把孩子反锁家中,和朋友酒吧喝酒、聚餐。凌晨孩子醒来找妈妈,不幸从5楼坠亡。事后,母亲取得孩子父亲谅解,法院认为她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样判了。
2025年10月6号深夜,当天晚上23点左右,王女士看着3岁的小儿子已经熟睡,看着孩子睡得安稳,她心里就放松了警惕。
明明清楚家里五楼的卧室窗户锁不上,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她却心存侥幸,觉得孩子睡着就不会乱动。
随后王女士直接把房门反锁,连邻居、家人都没托付照看,自顾自出门找朋友潇洒去了。
一行人先是去酒吧喝酒,喝完酒又辗转饭店吃饭,在外逗留了好几个小时,彻底把独自在家的孩子抛到了脑后。
可三岁的小孩子哪能一觉睡到天亮?
后半夜孩子睡醒,漆黑的房间里看不见妈妈,无助的四处寻找,小小的孩子四处摸索,无意间靠近窗边,
在第二天凌晨2点多,孩子不幸从5楼窗台坠落。孩子被紧急送医抢救,最终因为高坠造成胸腹多处重伤,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好好的一个鲜活小生命,就这么没了,实则是因为母亲的过失。
事发之后,民警电话传唤王女士,她到案后老老实实交代了全部经过,对自己的糊涂行为悔恨不已。
庭审过程中,王女士的辩护人极力为她求情。
表示这只是一场令人痛心的家庭意外,王女士一开始锁门,也是怕熟睡的孩子乱爬走丢,出发点并无恶意。
孩子深夜坠楼,是多重偶然因素叠加的极低概率事故,再加上房屋窗户本身存在隐蔽的安全缺陷。
而且王女士是初犯、偶犯,从来没有违法前科,案发后主动坦白认罪认罚,最重要的是,她已经取得了孩子父亲的谅解。
夫妻俩痛失爱子,本就饱受打击,家人也不想再追究过重的责任,希望能对她从轻处理、适用缓刑。
1、本案中,王某作为母亲,对3岁幼儿负有法定监护义务。
她明明知道房间窗户锁不上,存在坠楼风险,依旧把毫无自救能力的孩子反锁家中,自己外出喝酒到凌晨。
按照普通人生活常识,她应当预见到孩子醒来之后可能攀爬窗户发生危险,却轻信不会出事,属于刑法上的过失。
孩子最终坠亡,两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拿到家属谅解不等于不用判刑。
谅解属于从轻量刑情节,不是免罪金牌。
悲剧发生,孩子父亲出具谅解书,加上王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首)、认罪认罚、没有前科,综合全部情节,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宣告缓刑4年。
有人说,夜里11时许出门,凌晨两点还未归家,事情不会那么简单的,正常女朋友之间交往会选择在白天,而且会带着小孩子一起?
也有人说,这当娘的,咋能让三岁的孩子,独自留在家中,外出赴宴喝酒,太缺乏责任心及母爱。有几个当母亲的凌晨2点回家的。即使再渣,但凡早回家一点点,也算是个人了。
对这王女士真的没有半点值得同情的地方!很多人觉得这只是家庭悲剧、意外事件。但法律上,父母监护不是私事。
把低龄儿童独自置于危险环境,一旦发生伤亡,监护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只是家庭内部的不幸。
三岁小孩正是最懵懂好动、没有任何安全意识的年纪,窗户锁不上这么明显的隐患,当妈的心知肚明,却还为了吃喝玩乐狠心留孩子独自在家。
侥幸心理害了孩子,也毁了自己一辈子。缓刑不代表无罪,这辈子都要背负着丧子之痛和犯罪记录过日子,这就是终身的教训。
为人父母,监护责任永远没有侥幸,一时贪玩的代价,根本没人能承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