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贵州怀仁,一小学4年级学生独自在家上吊轻生,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父母认为,孩子的

贵州怀仁,一小学4年级学生独自在家上吊轻生,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父母认为,孩子的死亡,是因为在校期间老师经常批评带来的心理压力过大,于是将学校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0万元,法院这么判!

肖某是一名四年级的学生,平时的学习成绩并不好,经常会受到老师的特别关照。2023年11月的一个周末,独自在家的肖某竟一时想不开,选择上吊自缢。等肖某的父母回到家后,立即将肖某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可由于发生的时间太长了,肖某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悲痛万分的家属认为,肖某学习成绩虽然不好,但却乖巧懂事,突然选择自杀,肯定和在校期间受到老师批评有关联。内心产生的巨大压力是酿成悲剧的重要诱因。而学校老师始终不重视孩子的心理健康,没有及时发现孩子的异常,并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干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肖某的父母想到肖某在校期间购买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的内容包含意外身故以及疾病身故等相关保障。悲剧发生之后,肖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为此肖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学校以及保险公司共同告上法庭,提出70万的赔偿诉求。

在庭审时,学校表示,虽然肖某的离世很让人意外,不过学校方面并不存在过错。事发时正是周日,地点也是在学生家中,不在学校的管理时间与管理空间之内。对于安全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学校每周都会定期开展,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老师对于学生的批评教育,属于常规的教学手段。不能将孩子在家发生的悲剧归责于学校。

同时学校也认为,周末期间,孩子独自留守在家中,本身就缺乏有效的监护。家长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悲剧的发生也与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存在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则提出,案涉保险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可根据医院出具的死因报告,肖某属于自杀身亡。自杀并不属于意外事故,为此不符合理赔条件。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肖某选择自杀的时间为周末休息日,地点并非在学校,并不属于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区间。虽然肖某的父母认为孩子想不开,是因为受到老师的批评,却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也无法证实学校的教育行为与孩子的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在校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那么学校就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可是在本案当中,肖某在周末居家发生了意外,就应该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驳回肖某父母的诉求。肖某的意外离世让父母悲痛万分,父母的心情也完全可以理解,这个责任不能随意转嫁。家庭的监护本来就是第1道防线,尤其是周末居家的时段,父母更是负有不可推卸的照看责任。

法院的判决结果在法律层面没有争议,但这件事留给人的追问远远没有结束。一个四年级的孩子周末独自在家,家长出门前有没有问过他会不会害怕,有没有确认过家里的窗户和阳台是否安全。独处的几个小时里孩子在想什么,那个年龄段的自我调节机制本来就脆弱,一旦负面情绪被反复放大而得不到出口,冲动会压倒恐惧。

学校每周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课有没有覆盖到这类边缘学生。那些在课堂上成绩靠后的孩子,往往对批评的感知比优秀学生更敏锐。老师说一句重话,好学生会当鞭策,差学生会当否定。否定积累到一定程度,一个周末独处的契机就足以引爆长期积压的东西。老师可能不知道自己随口一句批评在某个孩子心里存放了多久。

信源:红星新闻 2026-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