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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上午9点50分,香港高等法院,29岁的黄之锋在惩教人员带领下走进法庭。站

9月2日上午9点50分,香港高等法院,29岁的黄之锋在惩教人员带领下走进法庭。站在犯人栏里,他当庭承认了一项罪名——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

法庭宣读的控罪写得很清楚:2020年7月1日到11月23日,黄之锋在香港,和罗冠聪以及其他身份不详的人串谋,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注意这个时间窗口。2020年6月30日,香港国安法正式生效。罗冠聪在生效前几天悄悄离港,辗转到了英国。

黄之锋没走,留在了香港。但人没走,事没停。两个人一个在外面跑,一个在里面接,隔着时差配合干同一件事。

什么事?说直白点,就是请外国人来制裁自己的城市和国家。罗冠聪到了英国之后,写信给英国外交大臣,要求制裁中国内地和香港官员,还拉了十几名英国议员联署。他还见了美国国务卿蓬佩奥,出席外国听证会,在各种国际场合喊制裁。

而黄之锋在香港这边,负责的是提供"弹药"。他把香港的情况整理成材料,通过各种渠道递出去,让外面的人拿着这些东西去游说、去施压。一个在外跑关系,一个在内供信息,里应外合,这就是他们当年的打法。

我为什么说这是一笔迟到的账?因为从2020年到现在,六年过去了。这六年里,黄之锋因为别的案子已经进去了——2024年11月,他因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4年8个月。按照刑期计算,他本来2027年1月就能重获自由。

但2025年6月6日,警方在赤柱监狱把正在服刑的他又拘捕了,正式起诉这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

也就是说,人在牢里坐着,新的罪名从外面追了进来。这说明什么?说明这件事从来没有被遗忘,只是在等一个合适的时机。

什么时机?我个人觉得,是等证据链彻底闭合。这种勾结外国势力的案子,最难的不是抓人,而是取证。

你得证明他和境外的人有串谋,有具体的请求,有实际的行动。通讯记录、资金往来、人员对接,每一环都得钉死。六年时间,足够把这些证据拼完整了。

再看量刑。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一般情节判3到10年,罪行重大的可以判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

黄之锋的律师在庭上求情,说他的情节没有黎智英那么严重,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黎智英今年2月刚被判了20年,两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加一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

法庭认定他是案中主脑和推手,利用媒体平台持续活动,还多次亲自勾结外国势力乞求制裁。黄之锋的律师拿黎智英做对比,潜台词很明确:我们不是主谋,判轻点。

但这里有个关键问题,法官必须想清楚:黄之锋和罗冠聪的串谋,到底是一般情节还是罪行重大?控罪书上写的时间是2020年7月到11月,这几个月恰恰是美国对香港制裁最密集的时候。

8月,美国制裁了香港特首林郑月娥等十一名官员;11月,又制裁了四名内地和香港官员。

这些制裁的背后,有没有黄之锋他们提供的材料在起作用?我认为这是法官量刑时必须考量的核心。如果他们的串谋直接推动了外国对香港的制裁,那造成的损害就不是抽象的。

香港的特殊贸易地位被取消,官员的海外资产被冻结,普通市民的经济民生受到冲击,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后果。

当然,我也得说句公道话。认罪本身在香港的司法实践中是可以获得减刑考量的。

黄之锋选择当庭认罪,而不是走完整个审判程序,这说明他自己也清楚证据已经足够充分,再抗辩下去意义不大。从这个角度看,他的认罪既有被动的成分,也有主动争取从轻的算计。

但换个角度看,他的认罪又不仅仅是个人选择。罗冠聪现在人在英国,被香港警方通缉,回不来。黄之锋在庭上承认和罗冠聪串谋,等于从法律上坐实了两人之间的勾结关系。

这对那些还在海外活动、以为跑出去就安全了的人来说,是一个强烈的信号:人可以跑,账跑不了。

2020年的事,2025年才起诉,2026年才认罪,中间隔了五六年。这种耐心,本身就是一种能力——它意味着执法部门有能力把复杂的跨境案件查清楚。

我始终相信一句话:香港要稳定,要发展,靠的不是外部势力的施舍,而是自己人守好自己的家。那些把希望寄托在外国人身上、请外人来施压自己人的人,最终会发现,能约束他们的,从来不是外国人的承诺,而是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