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处脚踝伤势,‘用’了半年,‘演’了20多场车祸,索赔近2万元。她以为自己是‘影后’,法律却只给她一个角色:被告人。
2026年9月初,上海闵行警方侦破一起连环碰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姚某在半年内制造20余起交通事故,专挑机动车右转时下手,利用同一处脚踝旧伤反复索赔,涉案金额近2万元。
2026年初,上海闵行区新镇派出所接到交管支队线索:女子姚某半年内在辖区多个路口频繁发生交通事故,疑似存在“碰瓷”嫌疑。警方调取事故记录和公共视频后发现,姚某的“剧本”高度统一:
地点:专挑机动车右转的路口,以及小区窄路、转弯口等会车困难区域。
手法:驾驶电动自行车,利用绿灯通行时机故意撞向车身侧面或侧后方,伪造“正常直行、被转弯车辆剐蹭”的事故假象。
演技:佯装受伤、刻意夸大伤情,反复催促“私了”赔偿。每次索要200至500元不等。
应变:一旦遇到不愿意私了的驾驶员,立即转变态度,主动承担责任,避免警方深入调查。
秘密武器:利用右脚踝同一处伤势,先后向多家保险公司报案索赔,成功获赔超万元。
半年内,姚某以此类手段作案20余起,累计涉及23名被害人,涉案金额近2万元。从1月到被抓,她用自己的右脚踝,演了一出长达半年的“连续剧”。
一、法律说:碰瓷不是“演技”,是犯罪。
(一)诈骗罪的构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
姚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定性清晰——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姚某虚构事故真相,伪造“正常直行、被转弯车辆剐蹭”的假象,隐瞒真实情况,利用同一处旧伤伪装新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车主和保险公司索要赔偿——三个要件完整齐备。半年内作案20余起,累计诈骗近2万元,已构成诈骗罪。
(二)多次作案的“叠加效应”:20余起不是“小打小闹”。
20余起、23名被害人、近2万元——这三个数字叠加在一起,彻底改变了案件的性质。
虽然刑法和司法解释对诈骗罪数额能否累计计算没有明确规定,但长期实施“碰瓷”行为呈现出连续的状态,应整体进行评价,数次诈骗金额可以累计计算。
姚某每一起作案虽只有200至500元,但20余起累计已近2万元,远超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且作案次数之多已足以构成“其他严重情节”,在量刑时将被从重考量。
(三)保险诈骗的“加重量刑”。
姚某不仅骗取车主“私了”赔偿,还利用同一处脚踝伤情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诈骗是本案的加重情节——她不仅骗了23名车主,还骗了多家保险公司。一份伤情,两份收益,两份罪责。
(四)量刑参照:同类案件的判决尺度。
碰瓷诈骗案已有明确判例。2026年1月,贵州“职业碰瓷王”陈某因制造上百起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与赔偿款28.49万元,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025年,浙江台州一“碰瓷”诈骗案中,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
姚某涉案金额虽不及陈某,但20余起的作案次数同样将面临刑事追诉。刑期的长短,取决于涉案金额、作案次数、是否有保险诈骗情节等综合因素。
二、每一次“怕麻烦”,都是在为碰瓷“续费”。
第一,驾驶员“怕麻烦”的心理,是碰瓷者的“提款机”。
警方调查发现,姚某正是利用部分驾驶员怕麻烦、担心保费上涨的心理,不断施压诱导。每一次“私了”,都在为下一次碰瓷“续费”。23名被害人中,如果有一人坚持报警,姚某的“剧本”可能更早被揭穿。
第二,“私了”不是“了事”,是“纵容”。
事故发生后,姚某会反复催促“私了”。一旦遇到不愿意私了的驾驶员,她立即转变态度、主动承担责任。她不是怕报警,是怕报警后露馅。对驾驶员而言,遇到可疑事故坚持报警,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他人。
第三,保险公司的审核机制需要“长眼睛”。
姚某利用同一处脚踝伤情多次向多家保险公司索赔。不同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信息共享?同一伤情是否被重复认定?保险公司的审核机制,需要从“看材料”升级为“看逻辑”。
遇到可疑事故,坚持报警——因为你的一次“怕麻烦”,可能正在为下一场“碰瓷”提供“片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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