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万安儿子蒋得立案烧到“监院”变“考逻辑”?殷玮反问台发会:苏贞昌父女的“A表”在哪?
台北市研考会主委殷玮今天表示,“监察院”却已致电台北市教育局政风单位,询问蒋得立的交换生计划案是否涉及利益回避等问题。他说,若要判读“监察院”此时介入的动机,应回到《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4条、厘清蒋万安父子在申请过程中的“身份揭露”究竟是否已经完成。
殷玮指出,“廉政署”目前关切的是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4条”而不是“第5条”规定事项,这说明绿营、青鸟最先铺天盖地指控的“蒋万安没利益回避”“廉政署”并不认同;也意味着攻击焦点已从蒋万安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需要回避,转向蒋得立申请时是否依法完成身份揭露。
殷玮强调,既然第5条的“利益冲突回避”与第14条的“身份揭露”是两个不同层次问题,就不能因为第14条要求揭露,就反过来推论蒋万安一定涉及第5条的利益回避,这已经有点像是攻击方在“考逻辑”,他相信市民自有公评。
殷玮今天在接受网络节目专访时举例,《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5条适用范围是,当“交换生计划”公文送到蒋万安市长桌上,发现活动名单里有自己的儿子,这才涉及利益冲突、回避问题;他说,“蒋得立交换生计划送审过程,不是如此”。9月7日北市政风处表示,依掌握信息,蒋万安没有参与该案公文签核、审核及审定、核定。
至于同法第14条,则是规范关系人申请补助时的身份揭露义务。殷玮说明,蒋得立提出申请时,相关资料中已有其父母财力证明,蒋万安也表明公职身份;如果第14条所要求的“身份关系”是父子关系,资料中“也确实是有的”,若是指公职身份,同样也揭露了。
至于网络上青鸟争论的“A表”,殷玮解释,“A表”只是“廉政署”提供、依《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4条第2项设计的“公职人员及关系人身份关系揭露表”简称。而《利益冲突回避法施行细则》第28条指出,各机关团体的表格可整并、简化,法律真正要求的是“主动表明身份关系”,而不是非得填某一张固定表格,北市府内局处都有按规定办理,而且行之有年,都没有变。
主持人进一步追问,若要求蒋得立必须拿出“A表”自清才算清白,过去其他政治人物亲属接受“政府”补助时,是否也应该适用相同标检视?例如苏贞昌当“行政院长”时,苏巧慧妹妹苏巧纯拿到台发基金补助1999万元案,台发会是否也应提出“A表”,自证廉政执法没双标?殷玮响应“好像真的应该这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