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明这个人,二十多岁就因杀人被判死缓,服刑近18年,1997年放出来。他回到村里,谁也没想到,多年以后,他还会再次走上杀人的老路。
真正让人后背发凉的,其实不只是后来那11条人命,还有中间那段漫长的时间差——从他出狱,到法院查明他再次作案,隔了整整十年左右。
张永明1955年8月出生,是云南晋宁人。
1979年12月,他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来经过多次减刑,1997年9月刑满释放。
一个曾经犯下重罪的人,服完刑回到社会,这本身并没有什么不正常。
法律判你多少年,刑期结束,就应该依法回归社会。村里给张永明分了田地,政府还给他办理了低保。从这个角度看,当地并不是完全把他扔在一边不管,而是在基本生活上给了帮助。
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1997年出狱之后,至少按照最终被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他并没有马上重新犯罪,而是过了十多年,危险才再次暴露出来。
这也是张永明案最值得研究的地方。
很多人理解刑满释放人员管理,容易走两个极端。
一个极端是觉得,只要坐过牢,特别是犯过重罪,就应该永远盯死。这显然不对。
刑罚有期限,法律不能因为一个人过去犯罪,就默认他以后一定犯罪,否则刑满释放也就失去了意义。
但另一个极端同样危险,那就是人一出监狱大门,好像过去所有高风险记录都跟着“格式化”了。
说白了,出狱不是电脑重启,更不是按一下恢复出厂设置。
尤其像张永明这样曾因故意杀人被判死缓的人,重新回到原来的生活环境以后,他的社会适应情况怎么样?有没有稳定的人际联系?是否长期独居?行为有没有出现异常变化?这些都值得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持续关注。
这不是给刑满释放人员贴标签,而是风险管理最基本的逻辑。
更让人遗憾的是,后来晋宁当地陆续发生多人失踪。
最初,这些失踪案件并没有迅速被串联成一个系列案件。直到2012年案件引起高度重视,公安部先后派出刑事专家工作组和案件督察组,当地警方经过大量走访、现场勘验、物证鉴定以及DNA比对,案件才逐渐浮出水面,最终确认11名男性遇害。
事情到这里,性质已经完全变了。
因为这已经不只是“一个极端凶手有多可怕”的问题,而是为什么连续出现异常信号,却没能更早形成有效预警的问题。
所以案件侦破之后,公安部明确提出,要在查清具体责任的基础上严肃追责。随后云南方面完成责任倒查,共有12名责任民警受到处理。
其中,晋宁县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受到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原晋城派出所所长被行政开除、开除党籍,此外还有多名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民警受到撤职、记大过、记过等处分。
这个追责结果非常重要。
它实际上告诉外界,对这种恶性系列案件,不能把所有问题都归结成一句“凶手太狡猾”。
凶手当然要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但一个地方如果短时间、特定区域内连续有人失踪,基层的信息归集、案件串并、走访排查和风险研判同样必须跟得上。
一个人失踪,可以存在很多原因。
两个人、三个人接连失踪,就应该提高警惕。
如果失踪人员活动区域又高度接近,那更不能各查各的,今天一本登记,明天一份材料,最后所有线索躺在不同抽屉里“互不认识”。
我觉得,张永明案真正沉重的地方,就在这里。
它提醒我们的,不是要害怕所有刑满释放人员,更不是靠猎奇去给一个恶性案件制造所谓“传奇色彩”。恰恰相反,越是重大刑事案件,越应该把情绪放一边,把制度留下来的教训看清楚。
一个成熟的社会治理体系,既要允许服刑人员刑满之后重新生活,也要对极少数具有特殊犯罪历史、现实风险较高的人做好依法依规的衔接和帮扶;既不能搞终身污名化,也不能把风险管理变成一句“人出来就算了”。
2012年7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定他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在庭审中,他也没有表现出愧疚和后悔,并拒绝向被害人家属道歉。
一审之后,张永明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原判,随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3年1月1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张永明被执行死刑。
案子到这里,从法律程序上结束了。
但11名被害者回不来了。
所以今天再看这起旧案,最没有意义的事情,就是反复研究凶手到底“有多变态”;真正有价值的问题是,下一次出现类似异常信号时,能不能更早发现、更早串联、更早行动。
一个恶人的出现,有时候难以预测。
但一个又一个失踪信号摆在眼前之后,社会治理能不能把这些散落的点迅速连成线,却是可以不断进步的。
这大概也是张永明案留下的最现实的一课:刑罚负责惩罚过去,社会治理则必须尽可能看住未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