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男子认识女子不到半个月,相约外出游玩,他包揽机票、景点、酒吧所有花费。游玩结束后,女子指控男子触碰其腰臀,遭到性骚扰,并索要3万元私了,男方拒绝后,女子报警。警方经调查,对性骚扰不予立案。女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登报道歉并赔偿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男方表示对方是借机讹诈,法院这样判。
男子张某,在网上认识了女子小张。
两个人线上聊得投缘,但前后认识还不到半个月,互相其实并不算真正了解。
之后小张提出,相约一起到武汉出去玩一趟。
这次旅途当中,机票、景点门票,包括晚上去酒吧消费,全部开销,都是张某一人出钱承担。
本来只是一场普通网友结伴旅行,谁都没料到,酒吧散场之后,矛盾一下子就爆发了。
据张某回忆,离开酒吧的那一刻,小张突然指责他,说在酒吧里面故意触碰她的腰部和臀部,属于性骚扰。
紧接着小张直接开口,要求张某拿出3万块钱私了这件事,把事情压下来。
张某并不认可这套指控,觉得自己根本没有做出这样的举动,当场拒绝了3万元私了的要求。
眼看要钱私了行不通,小张直接拨打报警电话。
报警的时候,她不光报案自己遭到性骚扰,还一并举报张某存在酒驾行为。
接到报警,警方马上到场展开调查。
针对酒驾的举报,现场对张某做酒精检测,结果并没有检出酒精,酒驾一说没有任何依据。
而性骚扰这件事发生在酒吧,现场灯光昏暗,人多嘈杂。
既没有清晰完整的监控录像,也找不到在场的旁观者可以作证。
警方搜集完全部线索之后,因为手里缺乏实锤证据,最终对性骚扰的报案不予立案。
报警这条路没有达到预期,小张并没有就此罢休。
在她看来,张某的行为给自己留下严重心理阴影,已经打乱自己正常工作和生活。
于是小张向海口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她提出两点诉求,一是要求张某登报公开赔礼道歉,二是索要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庭开庭之后,双方各说各的。
张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从头到尾没有实施过骚扰行为。整件事就是索要3万私了被拒之后,对方才捏造事实进行举报和起诉,属于借机讹诈。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肢体行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张只有个人口述,没有其他证据来佐证被骚扰的经过。
公安部门当初也是证据不足,没有立案。
《民事诉讼法》,提出诉求的一方,要拿出证据证明事实真实存在。拿不出有效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小张想要认定性骚扰成立,单方面口头陈述不成立,需要监控、聊天记录、证人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综合全部情况,法院认定小张主张的侵权事实证据不足。
最终驳回了她登报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
个人认为,小张维权不能脱离事实。
没有实质证据,仅凭口头指控,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拿报案当做筹码索要高额私了费用,处理不当,自身也会惹上法律麻烦。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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