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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人事主管白当了!”广西柳州,男子入职新公司,说好试用期3个月,月薪10000

“这人事主管白当了!”广西柳州,男子入职新公司,说好试用期3个月,月薪10000元。男子入职5天后,突然收到人事主管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男子找公司要了5天的工资2300元。之后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己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1万元赔偿金,仲裁支持了男子的诉求。公司不服,将男子告上法庭,称男子简历造假,碰瓷维权。可法院判决结果出乎意料。

谁敢信,因一条法条引用错误,公司白白支付了1万元赔偿金给被辞退的员工。

2024年11月,姚先生找到了一份新工作,去一家公司做电控工程师,试用期3个月,每个月工资有1万元。

有了这份工作,他很开心,自己养家糊口不用愁了。

姚先生去公司报到,填写了入职申请表,也签了员工手册,正式走完了全部入职流程。

可谁知道,他刚上班5天,就收到了人事主管蒙先生给他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里面写着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跟他解除劳动关系,其他的公司并未过多解释。

姚先生有些懵,让公司给他结了5天的工资2300余元。之后,他越想越不对。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条规定说的是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自己并未提出辞职,公司是怎么依据这条规定开除自己的?

姚先生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他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1万元经济赔偿金。

仲裁查清事实之后,直接支持了姚先生的全部请求。

这下公司不干了,转头就把姚先生告上了法院。

公司一口咬定: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之前向姚先生支付的2300元,是善意补偿款。

他们还指出姚先生提供虚假工作经历和学历,简历造假,不符合录用条件,他属于恶意碰瓷维权。

法院查下来,姚先生填写了员工入职申请表,在公司上班5天,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姚先生简历造假、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却没有明确告知姚先生试用期不合格的理由,也拿不出事先告知对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更离谱的是,他们给姚先生的辞退通知书里,错把《劳动合同法》里专门给劳动者主动辞职用的第37条,当成了公司辞退员工的法律依据。

当初如果人事主管细心一点,不引用错法条,直接跟姚先生挑明他简历造假,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可以跟他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无需支付赔偿金的。

公司随意套用法条辞退员工,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一审法院直接判公司败诉,必须向姚先生支付1万块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员工简历造假,还没过试用期,公司查出来,只要按照流程,给出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因就可以正大光明开除的,可人事做事不到位,让公司吃了暗亏。

说白了,试用期辞退员工,也不是想开就开的,要按照合法流程走,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来源:柳州晚报